法律分析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使用贓款還債後能否追繳的情況。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及時、合法地追繳贓款贓物,是避免和減少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損失的重要手段,也是保全證據的重要措施。區分是貸款人善意取得還是惡意取得,是有償取得還是無償取得,是必要的。所謂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從犯罪嫌疑人處受讓(買賣、交換、還債)該財產時,不明知這些財產為對方的非法所得而取得這些財物。所謂惡意取得,是指第三人明知這些財物是對方非法所得,但仍然通過買賣、互換、還債等方式接受這些財物。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均應比公、檢、法機關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無論是哪個機關進行處理,贓款贓物的歸屬去向只能有三種情況存在:其壹,贓款贓物隨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決處理。其二.審結的案件贓款贓物通過財政部門上繳國庫。公、檢、法三機關之所以對移送有爭議,恰恰是由這部分財物所引起的。其三,依法退還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鑒於上述情況,對犯罪案件中贓款贓物的移送、處理應當依據訴訟的需要和實際的需要,區別對待:對於那些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屬特定物的贓款贓物,以原物隨案移送為最好,以確保審判時足以認定案件事實;對於其他的無法移送或沒有移送必要的贓款贓物,可以采用照片、清單形式隨卷移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