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法院可參照2003年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發[2003]25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的通知》,在確定的利息水平基礎上加30%-50%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有新規定的,參照新規定執行。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批復》(法釋[1999]8號)和《關於修改的批復》(法釋[2000]34號)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2月10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自2004年6月10日起執行),其中第三條“關於罰息利率問題”規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五變更為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的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貸款,從貸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對於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將按照罰息利率計算復利。"
由於人民銀行已將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由固定利率改為浮動利率,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相應的批復或調整規定,部分判決結果仍按照每日2.1確定計算逾期貸款利息或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與人民銀行的通知規定相沖突,導致部分案件無法實際執行的後果。
滯納金每個時期都有不同的規定,壹開始是萬分之五,後來是萬分之四,萬分之三,萬分之二。現行規定不統壹,給各方和執法者帶來不便,應制定統壹標準。但是,這種規定現在只能執行。至於是提高30%還是50%,或者提高多少,法律上沒有規定,實踐中有爭議。我們律師認為,對於當事人主張的最高額,法院應該支持。法院不支持,沒有法律依據。
逾期付款和延遲履行的違約賠償金。
判決生效前,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判決生效後,不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滯納金。但在實際審判實踐中,有些判決是以債務人清償債務為止來計算違約責任的。甚至有少數法官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為拖延履行法定義務的處罰標準。這都是違法的。判決生效前,債務人承擔合同責任(本息或違約金)。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再根據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而是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包括部分合同義務),債務人承擔的不再是合同義務,而是法律義務。《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延遲履行違約金是律師在實務中經常接觸的兩個概念,必須熟練運用。但在現實中,對這兩個概念往往存在壹些過時甚至錯誤的理解。
逾期付款違約金壹般是指在貨幣支付的合同中,壹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未能付款或不再合理時,除履行付款義務外,還應向對方支付壹定金額的違約金。
計算公式:
逾期付款違約金=應付金額×日利率×逾期天數
應付金額:合同約定或實際應付的金額;
日利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2日發布的《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批復》,合同當事人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在大多數人的印象中,這個數據應該是每天萬分之二點壹。但是現在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主要是隨著利率的不斷市場化,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規定: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貸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2.1%變更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五變更為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的50%-100%。
現行貸款基準利率(截至2007年6月26日)為6.57%(壹年期),在加收50%的基礎上罰息利率為9.855%,折算為日利率時不同於每日2.1。
逾期天數:指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或合理推定為判決確定的付款日期。
如果在判決確定的給付日期後仍不給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費。”(但現在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申請人覺得拿回本金就好,有時不得不讓步,客觀上縱容了被申請人逃廢債務的行為。)
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第二百九十四條進壹步明確規定“按照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算支付的債務利息加倍計算”。《意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的利息或者款項,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2004年6月65438+10月1,人民銀行再次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至[0.9,1.7],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至[0.9,2]。
按現行壹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最高為6.57%×1.7 = 11.169%。那麽逾期付款的計算比例為11.169%×2 = 2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