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計劃生育、財政、物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婚前醫學檢查工作。第六條 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單位必須向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保證質量、布局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審核批準,領取《婚前醫學檢查單位許可證》。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單位和婚檢醫師名單、婚檢證明專用章樣式抄送同級民政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七條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設置婚前醫學檢查宣教室。
(二)分別設置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
(三)配備常規檢驗、專科檢查設備。
(四)配備專職婚檢醫師3至4人,檢驗人員2至3人。第八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務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醫德醫風。
(二)婚檢醫師具有醫師以上技術職稱,並有5年以上婦產科或泌尿外科臨床經驗;主檢醫師具有主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並有7年以上醫療臨床經驗;檢驗人員具有技師以上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臨床檢驗經驗。
(三)經過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相應合格證書。第九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在申請結婚登記前兩個月,持有關證明到壹方戶籍所在地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第十條 婚前醫學檢查範圍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婚前醫學檢查項目應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第十壹條 婚前醫學檢查應由同性別的醫務人員實施,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為當事人的檢查結果保守秘密。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強行銷售有關用品。第十二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務人員有義務宣傳《婚姻法》、《母嬰保健法》和《母嬰保健條例》等法律、法規,回答男、女雙方就婚前保健、孕期保健方面的咨詢。第十三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應如實回答婚檢醫師就婚前醫學檢查方面的詢問。第十四條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須使用衛生部統壹印制的《婚前醫學檢查表》,對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應當在完成全部檢查項目的同時,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由婚檢醫師填寫,主檢醫師審核,加蓋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專用章。填寫《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項目齊全、內容準確、用語規範、字跡清楚。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由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依法統壹制定,壹式三份,分別由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存檔。第十五條 婚檢醫師對患有影響結婚或生育疾病的男女雙方應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如實填寫《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在3日內報告本級衛生行政部門。
對患有不影響婚育其他疾病的,應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建議。第十六條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對可疑嚴重遺傳性疾病及其他不能確診的疑難病例,應提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或專科醫院進行確診。第十七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可依法申請醫學技術鑒定。
母嬰保健技術鑒定委員會應依法受理,作出鑒定結論,出具《醫學鑒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