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策調整的背景和目標
政策調整的背景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農業補貼政策,改革農業補貼制度。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統壹決策部署,財政部、農業部安排四川、安徽、山東、湖南、浙江等5個省份開展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試點。
⑵政策目標
要在保持政策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基礎上,堅持兼顧“生產與生態、公平與效率、方向性與可操作性”的原則,完善農業補貼政策,改進農業補貼方式,增強農業補貼政策的精準性、方向性和有效性,提高農業補貼政策效率。
二、實施範圍和內容
此後,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農業補貼制度改革,農業“三項補貼”合並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政策目標調整為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壹)加強耕地生產能力建設,實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1.資金來源。各縣(市、區)將原農資綜合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作物良種補貼清算後的80%用於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2.補貼。擁有耕地承包權的農民,以及享受補貼的農民,應確保耕地不撂荒,土壤肥力不降低。
3.補貼。“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與耕地面積掛鉤。耕地面積的核實以土地承包或土地確認面積為基礎,采用排除法進行調整。對已用作畜牧場的耕地、林地、糧田轉為保護性農用地、非農征(占)用耕地和其他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撂荒多年、占補平衡中“補償”面積和質量不能滿足耕種條件的耕地,不予補助。
4.補貼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補貼總額和補貼面積確定。
5.付款時間。經相關地區嚴格核實後,通過“壹折(卡)
通行證”直接發放給土地承包人,6月底前繳清。
(二)支持適度規模經營,實施“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
1.資金來源。各縣(市、區)將原農資綜合補貼的20%用於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
2.補貼對象和定義。主要糧食作物(包括小麥、水稻、玉米、馬鈴薯、大豆、青稞、蕎麥等)適度規模生產者和經營者。)重點關註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在壹個縣(市、區)區域內,新型經營主體作為補貼的主要糧食作物種植面積門檻為:種糧大戶30畝(其中成都平原50畝)、家庭農場6543.8萬+畝、土地股份合作社200畝(其中成都平原300畝)、農民專業合作社300畝(其中成都平原500畝),直接從事糧食種植農業產業化經營。
3.補貼。各地要結合實際,堅持因地制宜、簡便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積極有效的支持方式,促進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方法是:
重點支持建立和完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通過農業信用擔保為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和風險補償,推動形成覆蓋全省的農業信用擔保體系,逐步構建覆蓋產糧大縣的農業信用擔保網絡。
還可以采取多種補貼方式,如貸款貼息、直接現金補貼、重大技術推廣和服務補貼等。
——貸款利息補貼:對直接從事糧食生產、倉儲、加工的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貸款利息給予補貼。例如,對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開展大型農機具融資租賃的,可以對購買大型農機具產生的貸款利息進行補貼。每年貸款貼息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貸款利息的50%。
——現金直補:補貼與水稻、玉米、小麥種植面積掛鉤(民族地區增加馬鈴薯、蕎麥、青稞),對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給予直接補貼。種植面積大和小春兩個季節,補貼面積不重復計算,按種植面積大的季節申報補貼。補貼資金原則上應在前壹年度補充。單戶補貼應合理設定補貼規模上限,防止“大戶化”。
省級種糧大戶補貼政策繼續實施。即日起,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現金直補與省級種糧大戶補貼政策相結合,種糧大戶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在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資金中統籌安排。各地今年要繼續按照川財建【2014】143號文件要求,核定種糧大戶補貼面積。【四川養殖網】
——重大技術推廣和服務補貼:補貼與技術推廣的服務領域掛鉤,可采取“先服務後補貼”和實體化補貼的方式提供。
4.操作方法和補貼標準。各市(州)、縣(市、區)可在上述環節自行選擇具體扶持方式,並確定操作辦法和補貼標準。采取農業信貸擔保和貸款貼息支持的縣(市、區)要另行編制具體實施細則。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實行壹次性使用。各市(地)、縣(市、區)應當合理統籌安排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資金,如有資金缺口,由各市(地)、縣(市、區)自行解決。
(三)中央安排的增量資金
中央財政安排的增量資金由省統籌,壹部分用於解決省級種糧大戶補貼缺口;壹部分用於糧食生產社會化服務補貼;剩余資金將支持省、市(州)農業信貸擔保機構,並結合省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及時修訂資金管理辦法,通過資本金註入、農業信貸擔保財政以獎代補、農業信貸擔保財政風險補貼等方式給予支持。
三。資金的分配和支付
省內根據各地實際測算下達的“三項補貼”金額,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市(州)和試點縣(市)同級農發行開設的糧食風險資金專戶,並追加預算支出指標,由縣(市、區)收取。擴權後的市(州)、縣(市)要及時撥付資金。
第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改革試點事關農民實際利益和農業農村發展大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壹把手”負責制,成立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財政、農業、宣傳、審計、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補貼相關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主要負責制定實施方案、確定補貼標準、組織核實補貼地區、資金支付、監督檢查、信訪工作,落實鄉(鎮)村和社會組織及委托機構基層幹部必備工作經費;鄉(鎮)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補貼工作,主要負責轄區內的申報、核查和公示,以及信息的審核和錄入。各級財政、農業、宣傳、審計等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要按照實施方案和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合力推進各項工作。
(2)廣泛宣傳引導。各地要采取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多種宣傳形式,走村入戶宣傳政策,讓基層幹部和農民充分了解中央改革政策的實質和主要內容。在執行過程中,要做好執行新政策和舊政策的口徑解釋工作。同時,要加強對直接參與政策宣傳和操作實施人員的培訓,明確政策在補貼對象、地區認定、操作方式等方面的調整變化,確保調整完善後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落到實處。
(3)加強補貼信息管理。各地要通過現有統計渠道建立農業補貼信息管理檔案,對納入補貼的農戶逐戶登記、建檔管理,使補貼對象與耕地面積壹壹對應。鄉鎮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補貼面積的具體核實,縣級負責補貼面積的最終審核確認,市級主要負責匯總上報。補貼資金發放實行鄉、村兩級公示制度,公示內容包括補貼地區、補貼標準和補貼資金數額等。兩級公示的責任主體為鄉鎮政府,公示時間不少於七天。公示期間要充分聽取農民意見,接受群眾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開展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履職不認真、政策落實不力的問題;對騙取、騙取、侵占、挪用農業“三項補貼”資金,或違規發放農業“三項補貼”資金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騙取套取農業“三項補貼”的補貼對象,取消三年農業“三項補貼”及其他相關農業支持政策,並納入誠信“黑名單”。
(五)落實工作經費。與補貼有關的資金,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基層幹部補貼登記、申報和核實延遲補貼以及金融機構的代理費等,原則上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並按照中央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貼。
各市(州)、擴權縣(市)要結合本地實際,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認真制定農業支持保護補貼具體實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範圍、支持方式、補貼標準,明確時間節點、任務分工和責任主體,明確政策實施具體要求和組織保障措施,確保補貼改革順利實施。各市(州)匯總本轄區(含擴權試點縣)實施方案後,於6月20日前報農業部門、財政部門備案。采取農業信貸擔保和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縣(市、區)將於9月底前分別編制農業信貸擔保和貸款貼息實施細則,經市(州)匯總後報農業廳、財政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