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英文為rural Credit coordinat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成員股份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成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機構特點
農村信用社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其他個人共同組成以互助為主要目的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由會員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指定的人員管理和經營,對會員負責。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管理具體事務和業務運作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資金來源主要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份、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來隨著經濟發展,逐漸拓寬了借貸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什麽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成員,業務流程簡單靈活。農村信用社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調節農村資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開發,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成員家庭經濟,根據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法定利率:經國務院批準和國務院授權的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利率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和執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
基準利率: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基準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
合同利率:貸款人和借款人根據法定貸款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約定具體貸款的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
壹是取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水平。
二、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不再設置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