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條件:在信用社工作15年以上(含)的編外員工。被拆遷人自願終止與信用社的勞動關系,不再給予經濟補償;頂替條件:年齡25周歲以下,第壹學歷為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替換人員必須是被替換人員的子女或配偶。參加縣聯社組織的考試並考核合格後,替換人員納入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管理。在以後的工作中,他們會按規定參加考試,競爭上崗。對考核不合格、競爭上崗失敗、違反勞動紀律或主動辭職的,與其他工作人員同等對待,按規定待崗或解除勞動關系,被頂替者不能重返工作崗位。
符合上述條件的編外員工可以自願選擇壹種方式離職,但不能同時選擇兩種方式離職。通過合理分流,可以優化人員結構,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充分激發員工內在潛力,實現人力資源優化配置,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為全省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增添動力。
二。置換貸款的監管要求
1.銀行的信貸產品類型中沒有“置換貸款”這壹術語。置換貸款從貸款用途的角度描述貸款。
2.貸款置換主要有兩種形式。第壹種是銀行貸款給企業,企業用貸款資金償還其他銀行的貸款。簡單來說,就是從壹家銀行借錢來償還另壹家銀行的貸款。第二種是銀行貸款給企業,企業用貸款資金償還股東貸款。兩種模式都可能存在多層貸款置換(即原貸款經過多次貸款置換)。
註意,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用壹筆貸款代替另壹筆貸款,兩筆貸款的目的必須壹致。在資金使用的監控中,我們稱之為“穿透原則”,即壹旦我們經過它,就可以隨時看到壹手貸款時的資金使用情況,從而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的問題。
為了簡化情況,我們只分析壹個貸款置換。在這種情況下,第壹手是銀行貸款。貸款置換銀行可要求客戶提供貸款授信合同和提款通知原件,必要時可要求客戶進壹步提供貸款用途證明(資金使用的相關合同和發票)進行交叉驗證;如果屬於第二種情況,第壹手是股東的貸款,貸款置換銀行需要嚴格審核股東所借資金的使用證明,讓企業提供資金使用的相關合同和發票,證明前後貸款使用的真實性和壹致性。
3.貸款置換也出現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中。比如客戶A向B銀行貸款買房,後來發現B銀行的貸款利息比較高,而另壹家C銀行的利息比較低。此時客戶A的操作是先向C銀行申請貸款,用借來的錢還清B銀行剩余的貸款。為了限制銀行之間的惡性競爭,地方央行的貨幣信貸部門也多次禁止這種行為,並通過地方自律機制進行監管。如果有同行業的報告,必然會影響對“競爭行為”的宏觀審慎評估。
4.值得註意的是,在壹般的貸款置換中,如果沒有進行二次抵押,或者銀行不接受二次抵押,可能需要找過橋方或者第三方擔保人,否則在沒有任何風險控制的情況下,銀行很難把錢貸給融資方(在融資恢復到銀行的貸款之前,抵押物不會被解除)。
三。置換貸款銀行業監管規定
法律分析: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存款和貸款,這是他們的主要功能,人民群眾有壹定的利益,安全性比較高。銀行貸款也是他們的主要收入來源之壹。通過銀行貸款,可以解決他們的資金燃眉之急,並享受較低的貸款利率。
法律依據:《關於我國銀行業監管融資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四條銀監局負責以下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1。轄內境內股份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包括異地分行的分支機構(辦事處));3.機構;4.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在外國銀行分行以下的分支機構(不歸銀監會直接監管);6.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地方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