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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關於進壹步落實國家人防建設有關政策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全面貫徹國家人民防空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促進西北地區人民防空建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人民防空建設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根本任務是:戰時組織城市防空襲鬥爭,保護城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和減少國家經濟損失,保存戰爭潛力,奪取反侵略戰爭勝利;服務國家經濟建設和平時方便人民生活,補充城市建設,促進城市經濟發展,抵禦自然災害,應對突發事件,增強城市綜合發展能力和整體防護能力。人防戰備建設是城市軍民的同壹任務,是壹項群眾性的戰備工作。城市公民戰時有受防空保護的權利,平時有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建設的方針政策、參加人民防空建設、履行人民防空勤務和保護人民防空戰備設施的義務。第三條各級人民防空委員會在政府和軍隊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在本地區貫徹和監督國家人民防空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建設和管理。

(壹)各級人防委員會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自覺加強對地方人防工作的領導,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及時研究解決人防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平戰結合發展人防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2)各級人防辦是各級人民防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各級政府主管人民防空戰備的綜合職能部門,負責平時各項人民防空戰備建設和戰時城市人民防空的組織指揮。各地要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1988]49號文件要求,加強人防機構建設,保持機構健全穩定,不得隨意撤銷、降級、合並。

(三)各級人防辦的組織調整由各級政府決定,並征求上級人防部門的意見。人防辦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不得隨意調動和長期脫離人防工作崗位。

(4)人防重點城市的街道和重要企事業單位要認真落實兼職人防管理機構和人員。

(五)寧夏軍區和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軍分區,除參加同級人民防空委員會的工作外,應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防空工作,並與同級人防辦合署辦公。

(六)縣級市、市轄區的武裝部,不論隸屬地方政府或軍隊,都應承擔人民防空任務,積極協助人防部門做好工作。第四條認真落實國家民防委、規劃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變更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的通知》,做好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建”)工作。

(壹)基建管理部門要* * *配合好“基建”項目的審批工作。凡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條件的民用建築工程,必須經城建、人防部門審查蓋章,否則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二)人防地下室工程的設計原則上應由人防工程設計單位承擔。未經人防和城建部門資質審查,單位不得承擔防空地下室設計。

(3)防空地下室竣工後,由人防和城建部門組織驗收,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技術標準執行。地下室不按標準建,就補上,補不上就交建設費。

(4)按國家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因故不能修建的,應經自治區人防管理部門批準,並按當地實際造價繳納相應數額的“建設”資金。

(五)收取的“建設”費存入建設銀行人防專項用戶,由人防部門根據人防與城建相結合的規劃提出建設項目和資金使用計劃,與城建部門研究安排。收取的“建設”費主要用於平戰結合的“建設”工程和大中型人防工程補助,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六)收取的“建”費的3-5%用於人防和城建部門開展“建”工作的管理費。第五條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的規定,確保地方自籌資金。在大軍區、自治區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地方財政每年安排壹定數額的人民防空經費。對國家確定的人防重點城市,地方財政也要結合平戰結合,安排壹定資金用於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設。人防工程建設可以實行有償投資和有償投資與無償投資相結合,以及集資、低息貸款和利用外資。第六條為落實人防重點城市集體單位自籌資金,根據國務院《地方和集體單位人防工程自籌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集體單位自籌資金來源於繳納國家稅收後的積累。各地要根據積累水平和人防工程要求等不同情況,每年拿出積累資金的4-5%用於人防工程建設。”繳納費用確有困難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人防部門批準後酌情減免。收取方式可由人防部門收取或由主管部門每年從系統上年決算中列出,由人防部門存入建設銀行。經費的使用由當地人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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