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民間貸款,利率通常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定義: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民間貸款,利率通常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實施日期2021年1月1日,法釋〔2020〕17號。
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