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是從金融機構出來的,那麽這筆貸款就應該是金融借貸,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因此金融貸款的最高年率是24%,年利率34%算高利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金融借貸就是從銀行貸款,另外還有7種其他金融機構,分別是: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他們都是持有金融牌照的貸款公司。
除此之外,都是民間借貸,比較典型的是個人之間的借款。2020年8月法律修訂後規定民間借貸最大年利率為4倍LPR,即不能超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8月22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65%,四倍是14.6%。因此,34%的年利率明顯偏高,不受法律保護,屬於高利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幹意見》(法發〔2017〕22號)
2.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
二、嚴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