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保外債業務是指境內企業(即債務人)向銀行申請開立融資性借款保函,由境外銀行提供融資,境外銀行放款後,匯入境內企業用於日常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又叫做內保直貸。簡單地說,內保外債業務屬於擔保人、債務人在境內,債權人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內保外債由銀行開立融資性保函和境外銀行貸款給境內企業兩部分組成,該業務的授信主體即保函業務申請人同時又是境外融資的債務人。 2017年以來,為積極響應監管機構拓流入政策導向,為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在不占用銀行貸款規模的前提下開立表外保函,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資資金,降低融資成本,有效增加外債流入量、結售匯量、保函業務量和中收。
2 內保外貸業務是指境內企業通過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為境外銀行向境外企業發放融資提供擔保。利用境內人民幣定期存單收益或理財產品收益與境外美元融資成本利息差;利用人民幣預期升值趨勢,賺取美元與人民幣的匯差。
3.適用客戶
(1)內保外債 適合達到銀行授信要求且有人民幣融資需求或外幣使用需求的企業,希望拓寬壹條替代境內人民幣額度緊,價格高的情況下的境外融資渠道。業務並不限於貿易企業,外幣放款後可以直接使用或歸還他行外幣貸款,也可以結匯人民幣用於企業合理的日常經營範圍的支出以及歸還他行人民幣貸款,最終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購匯還本付息至境外銀行
(2)內保外貸 沿海地區民營經濟本身發達,資金獲利的欲望和能力以及渠道均較強,當地企業往往采用業務創新模式進行套利,如廣東、深圳、廈門等較早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當地的內保外貸業務短期內獲得蓬勃發展,對銀行存款拉動、改善負債結構、降低存貸比,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