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住房公積金網站發布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的通知
通金管[2020]62號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的通知
分行、承辦銀行和存款員工:
為進壹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水平和服務效率,根據《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規範》(GB/T51353-2019)和《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業務規範》(JGJ/T474-2019)的規定,經研究,作出調整。
1.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應當轉入提取申請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約定的本人銀行賬戶,職工死亡提取、法院判決提取、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除外。
(壹)職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轉入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中心約定的銀行賬戶。
(2)法院判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債權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債權人無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開戶後轉移。
(三)提取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職工存款賬戶與貸款賬戶已經關聯的,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直接還款;若員工存款賬戶與貸款賬戶無關聯,則應先還款後提款。
(四)償還商業貸款、公共企業住房公積金貸款,采用先還貸後支取的方式。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首次提取申請時間應為貸款發放之日後12個月(含),以後每次提取申請時間應為12個月。
首次支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已償還的貸款本息,後續支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日前12個月(含)的還款本息。提前還清的,不得超過最後壹次申請提款至提前還款日期間的還款本息。
三、購買新的自住住房,從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壹年內可以提取;購買並再次交易自住住房,自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壹年內可以撤回。職工在購買同壹套住房時,只能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四、有償職工在非戶籍所在地的非有償住房,不得提取。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南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 165438+10月12
附件: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的政策解讀
分支:
根據《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的通知》,相關業務標準政策解讀如下:
1.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除職工死亡提取、法院判決提取和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外,應當轉入提取申請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約定的本人銀行賬戶。
(1)員工辦理提取業務時,除提取所需材料外,可持商業銀行壹級借記卡(興業、華夏、南京、郵儲、招商、工商、中國、浦發、江蘇、農、建、交、中信、廣發、南通農商行、海安農商行、如臯農商行、如東農商行、海門農商行、蘇州銀行等。)到各分支機構(或登錄“南通公積金”網廳及手機APP。每筆業務生成壹個唯壹的業務流水號,系統自動生成業務憑證。
(二)職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轉入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與中心約定的銀行賬戶。涉及多個繼承人的,應當劃入繼承人指定的其中壹人的銀行賬戶。取消原《關於明確住房公積金提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經管[2015]241號)第二條“死亡職工提取”的相關規定,即取消“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可以轉入職工所在單位賬戶,由單位負責辦理”的提取方式。
(3)法院判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債權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債權人無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開戶後轉移。取消原取現匯款操作方式,改為“余額轉賬”操作方式。這種“余額轉賬”的操作模式由中心各分行的兩名櫃臺人員完成,沒有受托銀行的參與。櫃臺工作人員可登錄信息系統“轉賬管理”-“員工余額轉賬”業務模塊,分初步錄入和審批記賬兩個階段辦理此業務。
(四)償還商業貸款、公共住房公積金貸款,采用先還貸後支取的方式。員工辦理業務時,除了償還商業貸款和提取商業貸款所需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供償還商業貸款的流水憑證(如果與商業銀行聯網,只需提供身份證)到櫃臺辦理。審核通過後,櫃臺工作人員會在系統中進行直接轉賬支付,將錢實時轉到員工本人銀行的壹級借記卡中。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實行報賬制,提取金額不得大於償還貸款本息。首次提款申請時間為貸款發放之日起12個月(含),之後每次提款申請間隔時間為12個月。
三、購買同壹套住房,職工只能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申請撤回的時間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購買新建自住住房,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壹年內可以提取;購買並再次交易自住住房,自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壹年內可以撤回。
四、有償職工在非戶籍所在地的非有償住房,不得提取。目前,在戶籍所在地或實繳地購房的實繳職工(包括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申請人父母),均可提取。
南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 165438+10月12
來源:南通住房公積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