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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178萬元借條討債,卻難說清借錢時間地點,他能要回錢嗎?

隨著社會的發展,過去人們的經濟交往越來越頻繁,熟人借錢過橋的現象屢見不鮮,催生了民間借貸的流行。但是在借款過程中,很多人通常只是簡單的打個欠條。如果他們因為債務糾紛去法院,只能借條追債嗎?今天我們來看看這樣壹個案例。

在廣西防城港區做生意的和黃,起初並不認識,但由於生意上的原因逐漸熟悉,後來又因為負債178萬忙得不可開交,最後打官司,實在令人惋惜。

根據陳某的訴訟,由於營業額的原因,黃禹錫此前向他借了178萬元人民幣,並出具了壹份借據,稱“陳某以現金形式分四次借出178萬元人民幣,黃禹錫承諾每月償還20萬元人民幣,直至還清”,黃禹錫還在借據上簽名蓋章。

根據民事案件證據來源規則,在民事訴訟中,通常是由誰主張舉證,陳某向法院提供了移送記錄等證據。庭審中,黃承認借條屬實,但堅決承認借條中的借款是自己收到的。

在隨後的交叉詢問過程中,陳某很難證明他是否能夠償還貸款。該借據是提供的證據之壹,該借據稱借款是以現金形式分4次支付給黃的,而提交的證據是以現金和轉賬形式分4次借出的,與該借據以現金形式分4次借出的記錄相矛盾,提供的轉賬憑證和銀行流水並非本人的轉賬記錄,與本案無關。

然後,某用壹張紙索要178萬元的“欠款”?事實上,民間借貸訴訟的審理和裁定是有法律規定的。債務只有借條才能收回,這不是人們的普遍認知。如果被告在辯護過程中沒有實施借貸行為,能夠做出合理的解釋,法院將停止核實雙方債務關系的相關事項,全面結案。

首先要看貸款金額能否超過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也就是說明確當事人不能貸出大額貸款,但貸款金額超過當事人的借貸能力,被告有權進行合理懷疑,要求當事人舉證。

其次,要將當地或當事人之間的買賣方式、買賣習慣、當事人財富變化、證人證言等事實和要素分開,綜合判斷和核實借貸事實是否能夠發生。本案中,陳某僅持有欠條,提供的證據有誤,沒有相關證人出庭作證;陳某和黃禹錫的聊天記錄只顯示了雙方還有其他聯系的事實,不能證明貸款關系。

在審判過程中,經過法官的反復詢問,陳某未能明確說明委托貸款的過程。作為大額貸款的貸款人,陳某在委托過程中無法明確說出每筆貸款的資金來源、金額、時間和地點,這基本上不符合常理。同時,他沒有提供委托黃貸款的有效證據,確實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根據2020年8月20日方城區法院傳來的消息,由於缺乏提供的證明黃將貸款委托給執業的證據,黃在借條中也承認了貸款,因此的訴訟是沒有根據的,不予支持。他拒絕了要求黃償還債務的請求。

民間借貸因為手續簡單,受到很多人和中小企業主的喜愛。但是由於操作不規範,其中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壹方面,放款人可能會血本無歸;另壹方面,有許多借款人是“例行公事”的例子。在即將出臺的民法典中,對民間借貸沒有進壹步的標準,“停止高利貸”被寫入法律條文。隨著這壹守則的實施,民間借貸的無序狀況將逐步得到遏制或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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