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壹下丈夫婚前抵押的房子和女方“加名”的區別:有人認為,即使丈夫婚前財產沒有加女方名字,只要還了貸款,離婚時女方也能得到相應的補償。是的,確實如此,但是份額不同。例子如下:
1.如果男方婚前按揭買房,婚後還貸。
如果男方貸款25萬,按揭買了壹套價值50萬的房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歸還貸款。離婚時,住房價值654.38+0萬。怎麽分配?壹半是男方婚前財產,剩下壹半是夫妻財產。雙方平分秋色。男方得75萬,女方得25萬!
2.如果房子折算成夫妻共同財產!
男方貸款25萬,按揭買了壹套價值50萬的房子。婚後,男方的婚前財產會通過“加名”或簽訂協議等方式,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話,女方可以得到價值654.38+0萬的房子50萬!
丈夫婚前抵押的房子沒有女方名字的風險,不僅僅是分攤不同份額的風險,還有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男方賣掉的可能。* * *婚後共同生活,即使男方的收入用於還貸,也是小兩口的收入,女方應該得到還款的收入。如果房產證上只寫了男方的名字,賣房時不需要征得女方同意。雖然男方私自賣房,但女方有權要求賠償。如果男方花光了所有的錢,還清了債務怎麽辦?所以,女方要求“加名”,不能簡單理解為劫男方財。
2.在抵押的房子還沒還清貸款之前,壹般不允許“加名”抵押買房,通常會將購買的房子抵押給銀行。
《物權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存。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和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從這壹法律規定來看,經銀行同意,只要女方願意與男方共同承擔住房貸款,男方可以將房屋的部分份額“轉讓”給女方,這也可以在房產證上“加名”。關鍵是這個操作後銀行會費時費力,但不會增加任何收入。壹般情況下,銀行是不會同意的,但也不是絕對。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咨詢貸款銀行。
第三,簽訂財產協議,最好公證,防止男方騙銀行不同意,女方也不能在抵押的房產證上“加名”。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可以就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嗎?當然可以!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
男方婚前財產“約定”歸夫妻所有。不管題目怎麽寫,這樣的財產協議本質上是贈與協議。贈與是無償的,贈與人在贈與過程中享有壹項特權,即贈與人在財產實際交付之前有權隨意撤銷。根據這壹條的情況,雖然雙方簽訂了財產協議,但是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之前,雙方發生矛盾離婚時,男方可以說:我撤銷贈與!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對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為了防止當時男方出軌,男女雙方簽訂類似協議時,最好對協議內容進行公證,因為公證可以抵抗任意撤銷權。公證時,雙方還應約定等到貸款還清後,再持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公證協議到房管局辦理加名手續。在貸款沒有還清的情況下,只要經過公證,對方是不能隨便取消贈與的,否則是違法的。
特別說明:婚後,女方要求給丈夫的婚前房子“加名”的情況非常普遍,引起很大爭議。男方怕女方加了名字後,短期內再離婚就容易拿走她的財產。女方怕男生喜新厭舊,忘恩負義,離家幹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