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乳制品行業的產業政策
第十三條規範奶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符合準入條件要求。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實行核準制,並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實施。
第十五條進入乳制品行業的投資者必須具有穩定可控的奶源基礎、較強的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豐富的管理經驗、良好的信譽和較強的社會責任感。應滿足以下條件:現有凈資產不低於擬建乳品項目所需資金的2倍,總資產不低於擬建項目所需投資總額的3倍,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連續三年盈利;省級以上金融機構評定的貸款信用等級必須達到AA以上;有良好的社會形象,遵紀守法。
第十六條奶業發展實現規模效益,初顯規模。鼓勵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和兼並合理擴大生產規模。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列舉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班倒)新建和改(擴)建奶粉項目日加工能力必須達到300噸及以上;新建液態奶項目(兩班制)日處理能力須達到500噸及以上,改(擴)型液態奶項目(兩班制)日處理能力須達到300噸及以上。
第十壹條各省區新建、改(擴)奶粉項目日加工能力(兩班制)須達到6543.8+萬噸及以上;新建液態奶項目(兩班制)日處理能力須達到200噸及以上,新建(擴建)液態奶項目(兩班制)日處理能力須達到100噸及以上。牦牛奶、水牛奶、山羊奶等地方乳制品建設項目不受上述準入規模限制。
第十七條新建乳品加工項目具有穩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生產生鮮乳不低於加工能力的40%,且改(擴)建項目不低於原加工能力的75%。100%的液態奶生產企業使用的原料奶使用穩定可控奶源生產的原料奶,配方粉生產企業使用的原料50%以上為穩定可控奶源生產的原料奶。
第十八條新建乳品加工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距離北方地區(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所列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南方地區(第十壹條所列省、自治區)現有乳品加工企業的距離應在6543.8萬公裏以上。牦牛奶、水牛奶、羊奶等地方乳制品建設項目不受上述距離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