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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抵免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納稅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20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綱要(20654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納稅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確定、公布和應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並接受查賬征收的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和自然人稅收抵免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制定。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稅收信用管理工作。省級以下稅務機關負責本轄區納稅信用管理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納稅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統壹標準、分類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推進納稅信用管理信息化,規範統壹納稅信用管理。

第七條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聯合開展納稅信用評價。

第八條稅務機關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推進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的聯動管理。

第二章納稅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條納稅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的記錄和采集。

第十條納稅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人信用記錄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納稅人的信用記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評價年度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有關部門評價的良好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內部稅務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如納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和稅控設備信息、登記和賬簿信息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不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如稅務檢查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估信息。外部參考信息包括評價年度內相關部門評價的優秀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外部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獲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

第十壹條納稅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組織實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中的基礎信息由稅務機關從稅收管理系統采集,稅收管理系統中暫時缺失的信息由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申報采集;評價年度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有關部門評定的優秀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從稅收管理記錄、全國統壹信用信息平臺等渠道采集。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的內部稅收信息,從稅收管理系統采集。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過稅收管理系統、全國統壹信用信息平臺、相關部門官方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媒體采集。通過新聞媒體或媒體收集的信息,使用前應進行核實。

第三章納稅信用評估

第十五條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評分和直接評分的方法。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年度考核指標分值被扣除。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完整的,從100分開始評價;如果非經常性指標缺失,評估將從90分開始。

直接分級適用於嚴重失信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外部參考信息記入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與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形成聯動機制。

第十七條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參加當期評價:

(壹)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未滿壹個評價年度的;

(2)評估年度無生產經營收入;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結案的;

(五)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六)其他不宜參加本次評價的情形。

第十八條納稅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a級納稅信用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在90分以上;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70分以下;D級納稅信用低於年度評價指標40分或直接定級確定。

第十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壹)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3年的;

(二)上壹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

(3)因非正常原因,在壹個評價年度內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增值稅或營業稅申報為零或負值;

(四)未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的稅收信息的。

第二十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年度評價直接評為D級:

(壹)有偷逃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判定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前款所列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偷稅(漏稅)金額在65438+萬元以上,占各項稅收應納稅總額的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稅款、滯納金、罰款已經繳納的;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結論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抗稅,或者拒絕、阻礙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執法的;

(五)有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致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出口退稅國家,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有異常戶記錄,或者對異常戶直接負責的人員進行登記或者負責經營;

(9)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註冊或管理;

(十)有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壹)由於稅務機關或不可抗力,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由於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使用不當和明顯筆誤,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經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

第二十二條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遵循誰評價、誰確定、誰發布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於每年4月確定上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為納稅人提供自主查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做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重新評價。做出評估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進行復核。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動態調整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

因稅務檢查發現納稅人需要直接扣減上壹評價年度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等級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調整上壹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納稅人因取消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情形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信用評價狀況發生變化時,稅務機關可以采取適當措施告知和提醒納稅人。

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的評價結果,按照分級、依法、有序公開的原則進行:

(壹)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以及與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合作備忘錄和協議的規定,逐步公開B、C、D類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三)定期或不定期發布重大稅收違法信息。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罰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納稅人提供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對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給予以下獎勵:

(壹)主動向社會公布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壹般納稅人可壹次性領取三個月的增值稅發票金額,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金額時立即辦理;

(3)按規定收取普通發票;

(4)連續三年被評為A級信用等級(簡稱“三連A”)的納稅人可享受上述措施,稅務機關還可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五)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條對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實施常態化管理,及時提供稅收政策和管理法規指導,並根據信用等級的變化趨勢,選擇性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激勵措施。

第三十壹條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的納稅人進行嚴格管理,並根據信用等級的變化趨勢,有選擇地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對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其他直接負責登記或者經營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定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繳按輔導期壹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收繳實行舊發票換(檢)開新發票,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查其提交的各種材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率,發現稅收違法行為,在規定的處罰幅度內不得適用最低標準;

(六)向有關部門通報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提出限制或者禁止經營、投融資、政府提供的土地征用、進出口、出入境、新公司註冊、工程招標、政府采購、獲取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資格、資質審查等建議;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八)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 10 1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7月17日發布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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