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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國家公務員,在信用社置換了50萬,現在無力償還。

貸款法律制度

壹、貸款概況(41)

(壹)《貸款通則》調整對象(42項)

1.貸款的壹般條件

貸款是商業銀行最基本的資產業務,也是商業銀行盈利的主要方式。貸款涉及借款人和金融機構雙方的經濟利益。為了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國家特別重視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活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於8月1986日實施《貸款通則》,對各金融機構具有規範意義。

2.貸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不包括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和外商獨資金融機構,也不包括其他任何不具備從事貸款業務能力的公司和個人。

3.借用人

從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不包括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人,也不包括向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人。

4.貸款的概念

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幣。不包括貨幣以外的其他證券,如股票、債券、提單、倉單、未到期票據等證券,也不包括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有形和無形資產。

5.管理和監督機構

壹切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都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所以貸款的監督管理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在各省、市、縣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金融機構的貸款是否違反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活動有壹定程度的否決權。

㈡貸款類型(43)

1.貸款方式

(1)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資金,自主發放,因此產生的貸款風險由貸款人自行承擔,貸款到期後由貸款人收回本息的貸款。

(2)委托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貸款人(即受委托的金融機構)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條件,代表委托人發放貸款,監督資金的使用,在貸款到期時,協助委托人收回貸款本息。

(3)特定貸款。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經國務院批準,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向特定公司或項目發放的貸款。這類貸款政策性成分多,壹般用於國有企業重大設備改造項目、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國家重點扶貧項目、成套設備出口項目(賣方信貸)、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等投資。

2.貸款期限

(1)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大部分用於流動資金貸款,其利率高於其他貸款。

(2)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大於1年(不含1年)小於5年(含5年)的貸款,多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重大設備更新改造,利率低於短期貸款。

(3)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主要用於大型項目、重點工程、對外援助等項目的投資,其利率是三類貸款中最低的。

3.貸款和擔保

(1)信用貸款。指根據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2)擔保貸款。指借款人以保證、抵押或質押方式提供的貸款,其中保證貸款是指在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下,由第三方發放的,承諾借款人按照約定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的貸款;抵押貸款是指根據《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是指根據《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或權力作為抵押而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指貸款人通過購買借款人未到期的商業票據發放的貸款。票據貼現是指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票據貼現申請,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差額後,將票據中記載的金額作為余額支付給申請人的壹種特殊信貸活動。如果票據到期不能兌現,貼現人(出借人)有權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向貼現人及票據上記載的其他任何人追償。

(三)貸款期限和利率(26)

1.貸款期限

在確定貸款期限時,應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應能力,經雙方協商後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記載。其中,自營貸款最長期限不能超過10年,確需超過10年的,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便於央行監管金融機構的流量和安全;票據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自貼現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

2.貸款延期

(1)分機申請。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在到期日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

(2)繼續擔保。借款人的貸款屬於擔保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的,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應出具同意發放貸款的書面證明。原借款合同已約定此種情況的,按約定執行。

(3)延長期。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壹半;長期貸款累計展期不得超過3年,國家對部分重大項目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不能延期的情況。如果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展期申請未獲批準,從到期日次日起,該筆貸款將轉入逾期貸款賬戶,這意味著借款人不能再向貸款人借款,對其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

3.貸款的利率和利息的收取。

貸款人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的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記載。

4.貸款利息的特殊情況

(1)貸款貼息。

(2)除非國務院有明確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金融機構,都無權決定停、減、緩、免息。對符合條件的,貸款人應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在其職權範圍內具體辦理停、減、緩、免。

(四)貸款管理特別規定(27)

1.建立貸款牽頭銀行制度。

2.牽頭行不包括資金,但要按規定有計劃地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詢,提供各種金融代理服務。

3.對於銀團貸款,應確定壹家貸款牽頭行,簽訂銀團貸款協議,明確各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對貸款項目進行審查。牽頭行應按照協議確定的比例監督貸款的償還。

4.各級行政部門的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5.貸款人在異地發放貸款或接受存款,應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以利於國家對宏觀資金流動的控制和監測。

二、貸款流程(84)

(1)貸款申請和審批(48)

1.貸款申請。借款人如需貸款,應直接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代理行申請。申請書應包括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還款能力、還款方式等基本內容,並附有必要的證明文件。

2.信用評估。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領導人員的素質、經濟實力、資本結構、業績、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評估可以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了解借款人的情況,也可以由主管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

3.貸款調查和批準。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申請後,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貸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押物和保證人,確定貸款風險。

(二)貸款合同的履行(34)

1.貸款合同。貸款人借出的全部款項應簽訂借款合同,至少應包括貸款種類、貸款用途、貸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基本內容,還應詳細列明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擔保合同。保證貸款應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與貸款人約定的保證條款。加蓋擔保人法人公章,並簽署擔保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姓名。抵押和質押貸款應由抵押人、出質人和貸款人三方簽署。依法需要登記的,不得遺漏登記程序。

3.貸款操作。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時、分批發放貸款。無論何種原因,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貸款,還應支付違約金。

4.貸後檢查和貸款回收。發放貸款後,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和經營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檢查。期限屆滿,及時收回貸款本息。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三)不良貸款監管(37)

1.不良貸款的概念。不良貸款是指不良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其中,不良貸款是指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確認為不可償還的貸款,歸類為不良貸款;呆滯貸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後到期)2年以上且未按財政部有關規定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未滿規定年限但已終止生產經營、項目已暫停的貸款(不含呆賬貸款);逾期貸款是指借款合同約定的未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2.不良貸款登記。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審計部門按規定權限負責審計認定。貸款人應按季度填報不良貸款報表,在報送上級行的同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3.不良貸款評估。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金融機構要向分支機構下達考核不良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具體指標,以督促各部門防範貸款風險。

4 .不良貸款的清收和不良貸款的核銷。金融機構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審計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進行檢查。金融機構必須按照有關金融法規提取呆賬準備金,並按照呆賬核銷條件和程序核銷呆賬貸款。未經國務院批準,金融機構不得免除借款人償還貸款的義務;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貸款人免除借款人償還貸款的義務。

(四)貸款債權保全和償還管理(24)

1.貸款債權不會因為借款人單方面的行為而消失,借款人不得利用兼並、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的機會和方式,違法逃避貸款債務。不得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2.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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