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矛盾激化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那麽,如何在民事訴訟中寫陳述,首先是妳要了解自己的情況。另壹方面,妳必須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然後進行相應的處理。最關鍵的是正確使用語句。
壹、民事訴訟開庭陳述書怎麽寫?
1.根據當事人陳述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肯定陳述、否定陳述和肯定陳述。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提出某些事實作為依據,以證明存在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的陳述。如原告向法院詳細告知,被告於某日某地向其借款數元,至今未還,請求法院確認借款關系的存在,判決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在這裏,原告對法庭的“告知”是壹種確認陳述。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屬實,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並支付相應利息。可見,肯定陳述具有主動性、獨立性和自利性的特點。不管對方是否有相關陳述,壹方都可以主動向法庭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消極陳述是指當事人列舉訴訟事實,否認爭議中的部分事實或者認為訴訟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根本不存在的陳述。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作出了已向原告償還借款的聲明,但否認了原告所說的“尚未償還”。在這裏,被告的陳述是壹個否定的陳述。可見,消極陳述具有被動性、依賴性和利己性的特點,是對對方做出的不利於自己的陳述的回應,以此來否定對方,保護自己。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肯定聲明和否定聲明中當事人的態度不同,但兩者都是當事人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而做出的不同反應。
與上述兩種陳述不同,自認陳述是指當事人明確承認對方在訴訟中提出的事實或者請求的陳述。比如上例中,被告作出了向原告借款至今未還的陳述,屬於自認陳述。自認陳述壹般對說話人不利,是當事人陳述的壹種特殊形式。
2.根據當事人陳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書面陳述和口頭陳述。所謂書面陳述,是指當事人用文字或者書面形式表達案件事實。典型的例子有起訴、辯護等。在起訴狀中,原告必須說明其請求所依據的情況以及能夠證明這些情況的證據。因此,訴狀必須包含當事人的書面陳述作為證明手段。在答辯狀中,被告可以承認原告指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實,也可以否認這些事實,提出其他事實。在這裏,被告的“承認”、“否認”、“提議”都是書面陳述。
二、民事訴訟的特點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壹。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努力解決民事案件和由此類活動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特點如下:(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進行的司法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其中法院與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有著重大的影響;(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著解決民事糾紛這壹基本任務,由幾個階段組成,每個階段都有自己的中心任務,每個階段之間相互聯系,依次進行。關於民事訴訟的含義,國外有不同的學說。大陸法系國家壹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應私法當事人的請求保護其權益的程序。英美國家很少關註這個問題,也很少有明確的解釋。如何撰寫民事訴訟的開庭陳述是保護當事人權益的壹個基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