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雙方意見屬實的,可認定借貸關系有效,該筆借款所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直接融資渠道,而銀行借貸是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壹種形式。
二、民間借貸有哪些風險?
(壹)債務人的信用風險
關於債務人的身份有兩點值得註意:
1.債權人應當查驗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據。如果債務人給債權人壹張事先寫好的借條,不排除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是別人簽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時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債權人必須明確債務人是借款人本人還是他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從法律上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支付在內的民事行為。如果債權人不明確債務人的身份,就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的混淆。
(三)借款用途的風險
要註意民間借貸中的惡意借貸問題,即借款人以非法目的籌集資金的借貸關系。對於這種借貸關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這壹行為也被確認為無效,因為它違反了國家法律。
實踐中,壹些借款人往往集資從事非法活動,而貸款人往往急於獲利,不註意審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或者有的明知貸款是為其非法活動提供資金而盲目放貸。但如果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借出的錢可以依法沒收,對非法借貸的雙方都可以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對貸款人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4)利息損失的風險
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利息超過相關規定、約定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約定利息應當合法。貸款人的本意是在借貸關系成立時賺取壹定的利息收入,但對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國家相關法律調整的。借貸雙方應註意以下問題:
1.如果借貸雙方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2.當事人對利率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標準內確定利率標準。
3.在有息貸款中,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允許放高利貸。
4.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五)擔保風險及防範
如果保證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職能部門、法人的分支機構,那麽這些保證人可能不具有法律資格。
向擔保人主張權利。註意保證期間,是壹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約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不明確的為兩年。
總之,在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個人信用體系沒有真正建立起來的情況下,民間借貸的風險主要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只要出借人在出借過程中註意上述問題,就能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民間借貸如何防範風險?
既然民間借貸還是有很多風險,那麽如何防範民間借貸的風險呢?下面我們來看看防範民間借貸風險的措施。
(壹)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貸款人首先要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還款能力,選擇有還款保證或來源、信譽好的。同時,要問清楚對方借錢的目的,千萬不要借錢給任何從事非法經營或活動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從事賭博、走私、毒品交易、販賣槍支等違法活動,仍然借款,屬於違法借款,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2)對於借款人,不要借超出自己能力的錢。對於出借人來說,如果以借款的方式進行投資,借款的多少取決於借款人的信譽、所借款項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
(3)民間借貸的期限不能無限制。我們應該仔細權衡利弊。如果貸款利率高,期限長對貸款回收影響不大,可以把貸款期限定得長壹些。反之,選擇短期。
(四)民間借貸還應考慮誰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是否有信譽,是否有賠償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財產作為抵押或質押,這是最保險的措施,但必須在有關部門進行合法登記。這樣才能有保障。
另外,證據壹直是訴訟成敗的關鍵。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證據是借條。在訴訟中,除非壹方能夠證明借條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否則借條持有人的還款主張極有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所以,借錢的時候,要盡量讓借款人出具借條。當借條不慎丟失或未寫清,對方否認借貸關系時,要采取有效措施,取得證明借貸關系的證據。
鑒於電子證據已經被法律認可並在實踐中廣泛使用,以電話錄音或短信作為證據是壹種很好的方式,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替代白條的作用。但是,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和證據,對於普通人來說是比較專業的。我建議如果在借貸過程中遇到糾紛或者在處理之前咨詢律師,借貸雙方都需要註意防範風險,合理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