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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到法院後利息怎麽算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到法院後利息照常繼續計算,直到付清。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借期屆滿後未予還款即視為逾期,逾期後的期日均按照24%利率計算利息,無論還遲還早利率是固定的,逾期越多,占用資金時間越長,利息自然越多,這樣的判決處理結果鼓勵借款人及時還清借款。

而對於出借人來說,如果借款人在借期未到時即開始還款,其未按約定還款的行為致使出借人的預期利息收益減少。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下發了《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可以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的壹個最具直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旗幟鮮明地承認民間借貸的存在與發展並且持積極支持的態度。

從《意見》整個內容來看,盡管其中個別條款同樣可以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借貸糾紛,但所有條款都充滿了壹種專門針對民間借貸而為的精神。

《意見》認為,第壹,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體的壹方總是公民,民間借貸不可能離開公民壹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來處理。

後來,鑒於實踐中公民與企業的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混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制定了相關的批復,即《關於符合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問題的答復》。

該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從而將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含義進壹步明確化。根據該批復,民間借貸可以理解為公民之間及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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