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民間放貸罪的認定條件:
1、犯罪客體。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違法發放貸款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可以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
民間放貸罪的規定: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民間放貸罪立案標準,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