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以物抵債的最新規定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擔保債權的實現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物抵債;或者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都是實物,且品質相同的,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相抵銷。
壹、民法典以物抵債的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以物抵債的最新規定是:以物抵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01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9條第1款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提醒您,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二、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
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履行等問題的認定,應當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壹般而言,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限屆滿後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並不以債權人現實地受領抵債物,或取得抵債務所有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利,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即為有效。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可能構成債的更改,即成立新債務,同時消滅舊債務;亦可能屬於新債清償,即成立新債務,與舊債務並存。當代物清償協議履行完畢之後該協議才方可生效。
三、以物抵債可以過戶到他人名下嗎
可以直接過戶到別人名下的,也就是之前判決的以物抵債的債權人。可以拿著法院判決書,在當地的過戶管理部門,直接選擇過戶即可。這個是屬於抵押執行資產的壹種方式,法律允許的,過戶是需要收取費用的。過戶後也就是債務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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