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如果催收人員有使用暴力、脅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行為,那麽都是屬於情節嚴重的表現。而若是催收的債務本身就是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那麽因此需要面臨的後果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意思就是,對於暴力催收行為,用戶可以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對於不合規的行為需要保留證據進行投訴或者報警處理。當然了,並不是說催收行為直接就禁止了。以電話催收為例,原則上是不能對第三方進行騷擾的,但實際過程中爆通訊錄等行為還是壹直存在。因此用戶在這個過程中,除了要保留證據以外,還是需要盡早將債務問題進行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第六百八十七條 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