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經濟合同的壹種形式。即貸款人將款項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按照有關規定按期向貸款人歸還壹定數額的款項及其利息,並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貸款人為了保證自身的安全,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的財務狀況(尤其是其流動性)至少與簽訂合同時壹樣良好。貸款合同中列出的保護貸款人利益的條款稱為保護性契約。貸款合同本身只是意味著當借款人違反合同條款時,貸款人有采取行動的合法權力。否則,貸款人將受到其承諾的貸款條款的約束,在合同到期前不會采取糾正措施。
使用:
借款人應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用於非法用途。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
明確這壹條款,可以保護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權;對於出借人來說,可以監控資金流向,保證資金回籠,控制風險。
限制:
限制貸款用途的理由:壹是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範的,借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沒有意識到這種非法用途,但壹旦貸款人知道了這種非法用途,就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取錢。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來源。如果不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可能因操作不當而喪失還款能力。此外,貸款銀行的內部經營政策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所限制,政府規章和法令有時也有類似的規定。最後,限制貸款用途也可能是因為涉及第三方利益。例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的使用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