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做不到的職責:現在買房經常需要按揭貸款。的確,有些情況下,按揭貸款沒有辦下來,不辦下來的主要原因很復雜,有購房者的主要原因,也有房地產開發商的主要原因,甚至有的銀行是相關因素,有的是綜合的。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購房者應該約定,如果因個人原因不能貸款,購房者可以變更付款方式或者約定退租。
3.約定公攤面積:公攤面積可在本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由於公攤面積屬於潛在總面積,公攤面積的比例和位置不僅要有具體的公攤面積數字,還要約定公攤面積指的是哪壹部分,明確公攤面積位置。另外,贈送的面積很可能是消耗了共用面積,比如頂樓陽臺,壹樓的院子,這些都是屬於全體業主的,開發商無權贈送。
4.裝修標準:補充合同協議中明確裝修標準的現象壹般是針對精裝修,購房者也可以在補充合同協議中對裝修標準做出具體約定。
5.確立退租責任:如果開發商因個人原因要求退租,那麽買受人應該在合同的補充協議中詳細約定開發商將承擔什麽樣的責任,最重要的是註明在確定的日期內開發商退還的房款、裝修款、合同違約金,甚至銀行利息和罰款。
購房定金要交多少?購房認購協議約定的購房定金比例不得超過購房款的20%。比如買受人擬購買的商品房價格為654.38+0萬元以上,那麽認購協議約定的購房定金不應超過20萬元。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具體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金額的20%。
什麽是押金?我應該支付多少押金?定金應該是合同生效前或作為擔保合同類型執行前收取的壹定金額的款項,只有簽訂合同的定金才具有法律效力。商品房交易中的首付款,是指買受人在合同生效前或支付房款前,向開發商支付壹定金額的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壹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百分之二十。運營期間,保證金的數額和比例由開發商確定,但保證金的比例不得超過總房價的20%。
交押金有什麽註意事項?1.壹定要簽協議。
交定金的時候壹定要和開發商/商家簽訂定金協議或者購房協議。不能只答應服務,就算交了押金。如果沒有約定,存款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
2、區分預付款和定金
預付款不是法律術語的標準化解釋。實際上,它具有存款的特征,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方式,不具有貸款擔保的特征。如果買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就拿不回預付款;開發商不行使權利,不需要雙倍返還預付款,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定金是對法律條款的規範解釋,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效力而約定的壹種擔保形式。在商品房交易中,買受人合同履行完畢後,定金應當作為合同價款或者取回;如果買方不履行合同,他無權退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簽認購協議的時候壹定要看清楚,認購協議上寫的是什麽錢,以防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3.在合同中寫下押金退還。
買房時,交的定金能不能退成了大多數購房者關心的問題。如果不能保證以後買賣的順利開展,在簽合同的時候把定金退還的相關條款寫進合同就好了。然後按照合同中的相關條款解決困難,防止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