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房的時候買賣雙方壹般會簽訂相應的合同,如果沒有任何理由退房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等。如果願意承擔違約責任,房子當然是可以退的。
如果滿足退房條件的,退房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1、延遲交付房屋。壹般超過三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缺證。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購房人應當騰空房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4、無法得到貸款。如果是公積金貸款。需要開發商出具相關資料,交由公積金歸集部門審核。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可以要求退房。
5、拿不到產權證。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或入住多年後無法拿到房屋產權證,購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6、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的,法院會判決購房人勝訴。
7、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的,法院也會支持。8、在建工程轉讓。開發商欲轉讓在建工程,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退房。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