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雙方在支付了32萬元首付款後,順利簽訂了購房合同。但他貸款時,銀行以小額貸款太多、收入證明不符等理由拒絕了他的貸款。無力支付剩余購房款的當事人與開發商就定金的退還及違約金的賠償發生糾紛,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退還其已支付的32萬元。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當事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協議約定,買受人應當在主合同簽訂後60日內壹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否則,買受人將構成違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買受人主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20%的違約金等。
最後,這個案子怎麽破?
辯論
32萬元買房首付被銀行拒絕。
買家起訴開發商,要求其退還首付款。
2021年3月,楊先生購買了壹套房屋,在向開發商工作人員咨詢辦理銀行貸款事宜後,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協議》及《補充協議》。
根據約定,如因買受人原因(包括買受人信用情況不符合貸款機構要求等)導致買受人未能在主合同簽訂後30日內通過貸款機構將除首付款以外的余款支付至出賣人賬戶。),剩余未付款方式自上述30天到期日起改為壹次性付款。買受人應在主合同簽訂後60日內壹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否則,買受人將構成違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究買受人主合同約定總房價款20%的違約金。
協議中還約定,因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主合同簽訂後30日內支付至出賣人賬戶的,買賣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將壹次性無息退還買受人已支付的房款。
簽訂合同後,楊先生向開發商支付了32萬元首付款,並向開發商工作人員咨詢了申請銀行貸款的事宜。然而,讓楊先生沒想到的是,當他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以楊先生小額貸款過多、收入證明不符、近期多次查詢為由,拒絕了他的申請。
因楊先生無力向開發商支付剩余購房款,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32萬元,遂向雙流法院提起訴訟。
決賽成績
法院:購房者因自身原因無法獲得貸款。
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駁回起訴。
雙流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是楊先生作為購房人的基本合同義務。但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由於楊先生自身原因導致借款失敗,應由楊先生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不屬於“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的事由”。
雙流法院還認為,楊先生未能申請貸款成功,未按約定壹次性支付剩余購房款,已構成違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雙流法院依法駁回了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楊先生購買的房屋總價為60多萬元。訴訟結束後,在法院調解下,開發商扣除違約金4萬元,返還楊先生剩余首付款。
據主審法官介紹,產生糾紛的原因是楊先生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未盡到謹慎調查了解的責任。開發商與楊先生的關系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作為賣方,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保證先生辦理銀行貸款,而楊先生辦理銀行貸款是與銀行建立借款合同關系。是否符合銀行貸款條件,他要咨詢銀行信貸機構。楊先生事前未向銀行詳細咨詢,導致其因自身原因無法辦理貸款,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法律後果應由其承擔。
集中
"如果違約金過高,雙方可以協商減少違約金."
問:楊先生從未延遲信用卡還款或拖欠貸款。為什麽會有不良信用報告,導致無法貸款?
答:銀行對個人征信的審核包括很多內容。是否拖欠貸款只是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中的壹個,而不是全部。個人經濟收入、財產狀況、貸款機構數量和貸款金額,以及個人歷史信用狀況、貸款償還能力和風險評估等。,都是銀行對公民個人貸款風險綜合評估的內容。楊先生因個人收入證明與實際不符(虛假證明)、小額貸款太多(貸款風險高)、查詢太多(多家機構查詢其信用狀況),銀行貸款未能獲批。
問:什麽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是指因雙方均無過錯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不以雙方意誌為轉移的事由。
問:楊先生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答:本案中,楊先生逾期未支付貨款,構成違約。開發商有權將扣除違約金後的剩余購房款返還給楊先生。如果違約金過高,雙方可以協商降低違約金。
律師
開發商不退首付合法嗎?
那麽,由於購房者原因導致貸款不成功,開發商不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退還首付款是否合法?2月14日,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四川嬴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副主任陳峰峰律師和泰坤律師創始合夥人、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朱傑平律師。
陳峰峰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實踐中,雙方在購房協議中約定,因買受人原因貸款未成功,開發商不按簽訂的協議退還首付款。該協議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應根據買受人的實際履行情況、支付的首付款金額以及開發商的損失來確定。
朱傑平律師說,“我個人認為是違法的。”如果買方未能獲得貸款,買方承擔違約責任是可以的。如果不退還首付款,違約責任顯然過高,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原則。
如果違法,如何維權?
如果開發商不退首付是違法的,購房者如何維權?陳峰峰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首先,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尤其是違約條款。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合同壹般屬於格式條款,開發商應采取合理措施提醒購房者註意與對方有重大利益關系的條款,如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對此類條款進行解釋。如果開發商未盡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買受人未能註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益關系的條款,買受人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其次,購房者發現開發商的行為違法時,應立即收集並固定相應的證據(包括購房合同、付款記錄、與開發商的所有溝通記錄等。)並積極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案例分析《規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因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對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