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合貸款的發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壹些問題。比如出資人或主動或被動成為“掌櫃”。他原本想向互聯網銀行學習線上業務拓展和風控經驗,結果能拿到的客戶數據和信息太少,只能做壹個簡單的黑眼圈資金人。互聯網銀行憑借其獨有的線上風控能力,大幅降低了自身的出資比例,甚至達到了1:99,真正實現了輕資本運作,但將主要風險轉嫁給了作為純粹出資人的中小銀行,造成了出資人對客戶和風險的無知。特別是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和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背景下,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影響金融穩定。
從某種程度上說,聯合貸款是銀行間合作的壹部分,很可能成為最重要的業務合作模式之壹。過去我們往往把銀信合作理解為同業業務,但銀信合作的領域和範圍其實很廣。尤其是在當前疫情影響和經濟下行,以及“六穩”“六保”工作艱巨的背景下,銀企合作再次成為必然趨勢。互聯網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通過自身的科技能力,尤其是互聯網運營和連接能力,構建了壹系列通向小微企業的“金融毛細血管”,打通了服務實體經濟的“最先壹公裏”和“最後壹公裏”。這些探索和創新,讓銀行服務更普惠、更精準。
我們也發現,銀行之間的合作是產業互聯網發展下的必然趨勢。隨著消費互聯網向產業互聯網的轉型,更好的服務B端企業客戶,為其提供定制化的解決方案,進而實現B2B2C的聯動運營,成為各行各業競爭的焦點。然而,對於廣大中小銀行來說,受牌照資質、業務類型、產品體系和業務領域的限制,難以獨立為公司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通過銀企合作,更好地切入到為B端客戶服務,進而發揮自身在細分領域的優勢,找到差異化競爭力。
當然,銀銀合作也是當前“銀行開放”趨勢下的必然選擇。金融科技的發展、數字化的深入和“開放銀行”的催化,加劇了銀行業的“馬太效應”。實力雄厚的大型國有銀行紛紛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通過輸出金融科技能力來更好地服務中小金融機構,而中小銀行也找到了借船出海、借兵打仗的有利時機,通過與銀行的合作,迅速提升了信息科技實力和風險管理能力。
我們認為銀行之間還有很大的合作空間。未來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普惠金融還有很多事情要做,特別是在提高普惠金融的覆蓋面,降低服務成本和門檻,提高普惠金融的服務可持續性方面。
消費金融作為普惠金融的壹部分,本質上並不等於普惠金融,但金融機構在促進普惠金融的擴大和增量降價中發揮了負責任的貸款人的作用,有效承擔了社會責任,成為普惠金融發展的主體。但隨著疫情對零售信貸的影響、互聯網巨頭的生態壟斷以及參與者的不斷增加,消費信貸領域的競爭已經從春秋混戰進入戰國。未來如何探索出壹條新的發展之路,值得每壹個從業者思考。
我們認為銀行之間的合作確實是壹個重要的方向。但合作的前提仍然是了解對方的需求,尤其是了解輸出方(中小銀行)的業務訴求。無論是互聯網平臺,還是硬件廠商,甚至是銀行系的科技子公司,都把目光投向了中小銀行,希望向其輸出能力。但這種產出很多時候是壹廂情願的,供需不匹配。因為大部分機構不了解中小銀行的業務訴求,無法提供相應的服務。中小銀行需要的不是壹套科技體系,也不是壹套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方法論,更不是壹套完美的“PPT解決方案”,而是真正能創造商業價值的範式。大多數機構考慮的是爭取這個中小銀行客戶,而不是和這個中小銀行壹起成長。只有同理心和自信,才能贏得合作。畢竟銀行之間,大部分都是理性的法人實體,他們的出發點都是為了銀行利益的價值最大化。
然而,最近的聯合貸款模式遇到了法律上的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於8月20日頒布,在金融行業引起巨大反響。雖然《條例》第壹條明確規定,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4倍LPR的上限不適用於金融機構。但壹些地方法院仍以此約束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引起業內廣泛關註。在聯合貸款中,金融機構的獲客成本、運營成本和風險成本較高,且涉及多個參與者。目前,壹些信貸產品的利率確實高於LPR的4倍。當然,聯貸聯助業務本身並不屬於此次新司法解釋調整的範圍。
6月65438+10月65438+6月6日,央行公布了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商業銀行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與客戶自主協商確定存貸款利率。”與2015修訂的《商業銀行法》相比,修訂方案強調貸款利率可以自主協商,明確了利率市場化的原則和方向。這是在壹些地方法院撥亂反正,有利於促進合貸模式的發展。
毫無疑問,在數字經濟時代,金融科技的蓬勃發展為基於互聯網聯合貸款的銀行間合作創造了技術基礎,提供了動力支持。開放、融合、互補、共贏將成為銀行間不可逆轉的新趨勢,更緊密的銀行合作將迎來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