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千萬貸款沒收到,銀行要求還貸,這件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事情發生於2014年,內蒙古包商銀行以另行提供1800萬元流動資金為條件,讓本來是抵押擔保人的盧春光承擔騙貸人2250萬元債務以彌補債務漏洞,不過,後來包商銀行不僅沒有按約定放貸1800萬元,卻對盧春光沒有實際收到的2250萬元申請了強制執行。事實上,根據包商銀行的壹份內部文件顯示,2250萬元貸款放出後直接用於償還騙貸人的欠款。也就是說,名義上作為借款人的盧春光根本無法實際占有和使用該筆貸款。
在2011年的時候,盧春光為壹位合作夥伴任國富擔保,將房產證抵押2年,為對方在包商銀行赤峰分行辦理4400萬元承兌匯票中的2200萬提供了擔保。不過,時間來到2013年,這位合作夥伴便因為涉嫌騙取貸款、承兌匯票等,被公安機關拘留。盧春光表示:“案發後才知道,任國富所有合同票據都是偽造的,貸款合同都是無效的,我作為當時不知情的擔保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責任。”在2013年的時候,包商銀行決定制定風險化解方案,認為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將債務“平移”給抵押人盧春光。
此後,包商銀行向盧春光承諾,如果對任國富債務承擔還款責任,銀行將再為盧春光的企業提供1800萬元的流動資金,確保企業運轉。盧春光認為這個做法對自己有利,於是便答應了。據知情人士表示,包商銀行名義上是向盧春光提供2250萬元貸款,實為化解金都公司不良債務,2250萬元貸款流程全是由銀行直接封閉操作完成並直接回流至其賬戶,名義上的借款人盧春光根本無法實際占有和使用此資金。在2017年的時候,包商銀行承諾的1800萬元流動資金未到賬,盧春光卻因壹直沒有還2250萬元貸款,被包商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後,盧春光拒絕償還這筆自己根本就沒有受到款項的貸款,於是將包商銀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以及相關的抵押擔保合同無效,並不予執行。包商銀行卻表示,銀行在合同簽訂後,已經將2250萬元貸款打入了盧春光的公司賬戶,已經履行了放款義務,於是要求法院駁回盧春光的起訴。2019年的時候,內蒙古赤峰中院作出壹審判決,認定包商銀行將2250萬元貸款打入盧春光公司的賬戶後,當日轉賬至任國富控制的公司賬戶。因此,盧春光的起訴證據不足,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值得註意的是,判決書並未提及包商銀行內部文件有關“債務平移”等多份證據的真偽。
從這裏來看,銀行要求盧春光償還這筆貸款,其實也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