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臨儲糧收購資金供應,該行積極與政府、發改部門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收儲資金需求,在政府啟動超標準大米收購的同時,盡快完成臨儲糧貸款。同時,該行嚴格加強糧食庫存監管,堅持“有倉必收、有糧必查”的原則,確保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築牢糧食安全的“壓艙石”。下壹步,該行將積極履行“糧食銀行”主業,堅持“保糧、增供、率先、強基、防風險”的總體要求,謀劃和落實好“六早”糧食收儲各項工作,全力確保糧食安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充分發揮市場對糧食市場的基礎性配置作用。當出現“市場失靈”時,政府應在盡可能不破壞市場機制的情況下,出臺包括最低收購價在內的幹預政策。遵循這壹原則,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
壹是明確收購方的權責,加強對委托代儲企業的管理。
第二,調整最低收購價,充分體現質量差價和地區差價。
第三,明確實施條件,發揮市場基礎作用。
第四,改進銷售方式,提高交易效率。
第五,以市場為導向,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重組。
第六,明確中央和地方糧食儲備與市場收購糧食之間的功能定位。
法律依據:
第壹條為了加強糧食收購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保障糧食供應,保護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小麥、玉米、水稻和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糧食品種的收購。
第三條糧食收購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
為了掌握必要的商品糧來源,國家實行糧食定購制度。定購糧的收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農民出售的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後留足自用和自儲的余糧,由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