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明確是借錢給對方的話,分手後可以協商要回,協商不通,可以通過起訴的法律手段要回。
說說我同事類似的經歷
雖然我沒有戀愛期間借錢給對象,但是我的同事卻告訴過她借錢給女友的事情。
我同事玩吃雞遊戲的時候,認識了gz的壹個妹子。他們經常組CP玩遊戲,我就是在同事的帶領下也跟著玩了壹段時間,那段時間老是跟著他們屁股玩,看他們秀恩愛。他們在遊戲裏動不動就拿雷來炸,好不過癮。
後來,他們還是分手了。大概是因為異地,因為我同事是gx的,女友是gz的,而且女方有點不務正業,除了我同事之外海經常在抖音平臺招募男隊友玩遊戲,我同事吃醋了也接受不了。
我同事說,這壹年多的時間他花了5萬元左右在她身上,其中有明確說3萬元是說借給她還貸款的。其他的錢就是買裝備啊,見面啊,吃喝啊、禮物啊等等正常的男女朋友戀愛交流,有說是借的,也有沒有明確的。現在他想要拿回來部分錢,也留言過,也打過電話協商,不過對方似乎不積極回應,比較為難,甚至鬧得比較僵。
走法律途徑要回借出去的錢
所以,我建議他找我們單位的法律顧問,看看能否法律途徑拿回來。
後來,經過律師的點撥,大概是叫我同事先寫起訴書,然後把出借款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壹並給律師顧問。同事把這個事情反饋給前女友,並把找律師的壹些照片和佐證材料發給前女友,女友最終才妥協。最後,聽同事說順利拿回來了3.3萬元左右。不過還好,至少沒有損失很多。
經過這件事情,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戀愛期間,千萬不要被感情沖昏了大腦。還沒有把愛情升華為親情,沒有把愛人升級為家屬的時候,不要隨便給錢對方。如果給,要明確,是借的還是不是借的。而且記得保存好相關的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這裏普及壹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借錢的證據。常見的電子數據證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律師顧問說,幸好同事還保存有微信記錄(提到是借的字眼和語句)和轉賬記錄作為法律依據,否則,同事借給前女友的錢就全部打水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