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壹)夫妻壹方婚前的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八條(壹)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如果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不動產歸登記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