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房子歸另壹方為什麽要還?房子是以這個人的名義買的。離婚後房子歸另壹方,主貸款人可能有義務還貸。具體要根據離婚情況來處理。下面分享為什麽離婚的房子歸另壹方。
離婚的房子歸另壹方1為什麽要還?第壹,離婚後,房子歸另壹方。主貸款人還有義務償還嗎?
1,可能有,看離婚情況。
2.雙方離婚時,約定房產分割,或者房產經法院判決歸壹方所有,房屋所有權人被約定或判決繼續還款的,則房屋所有權人繼續承擔向銀行還款的義務。
但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婚後按揭買房,雙方是同壹借款人。所以離婚後,僅憑離婚協議不能解除任何壹方的還款義務,需要向銀行申請變更主貸款人或者減少* * *共同抵押人。
否則,還款義務並未解除,對方仍要按約定還款。
3.法律條款:《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債務* * *夫妻壹方有相同簽名或事後追認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二、離婚房產貸款還沒還清怎麽分?
離婚時房貸未還清時,房產分割應根據購房時間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1)房子是婚後購買的。在這種情況下,房子無疑屬於夫妻雙方。所以,未還的房貸也屬於雙方的債務。離婚時,房子和房貸壹起分。
(2)房子是壹方婚前購買的。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誰的名字,它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
1.婚前交房的壹方名下。在這種情況下,分割房產意味著“房產屬於產權登記方,未歸還的借款是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雙方為償還貸款而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
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房子應該歸婚前付款的買受人所有,但婚後還款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婚前付款的買受人給予補償。同時,未還的房貸也將由婚前付款的買家承擔。
2.以夫妻雙方的名義。這種情況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還欠的房貸歸其所有。離婚時,房子和房貸要壹起分。至於壹方婚前支付的房款,應作為債權處理。
離婚的房子歸另壹方,為什麽還要還貸?2夫妻雙方用同壹筆貸款買了房子,然後協議離婚,約定“離婚後房子歸女方所有,房貸由女方獨自承擔”。在女方不能按約定還款的情況下,這份協議是否有效?
日前,上海金山法院審理了壹起類似案件。
離婚後,銀行向男女雙方追償。
王先生與李女士於2016 1登記結婚。婚後,他們在金山區某小區的壹套房子裏結了婚。他們的存款只夠首付,於是王先生與A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
約定王先生因購房需要向銀行借款654.38+0.05萬元,借款期限自2065.438+06年7月3日至2046年7月3日。合同還規定了利息、利息支付、罰息和提前收貸的條件。李女士還在上述合同中簽署了承諾書,聲明本合同項下債務為夫妻連帶債務,並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2016年8月,王先生和李女士對該房屋進行了登記,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和抵押人為夫妻雙方。王先生和李女士買房入住後,按月還房貸。但婚後兩人矛盾不斷,於2020年5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位於金山區某小區的房屋,離婚後歸李女士所有,然後按揭由李女士返還。”
後來,李女士因生活工作變動,無法按時償還後續房貸。2021年初,甲銀行訴至上海金山法院,要求王先生、李女士返還銀行貸款本金及各項利息;如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請求依法拍賣上述房屋實現抵押權。
法院:內部協議未經銀行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先生在離婚協議中雖有抗辯,明確約定房屋歸李女士所有,但抵押房產的銀行欠款由李女士返還,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但法院認為,甲銀行發放該筆貸款時,王先生與李女士確實是夫妻關系,且涉案債務也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李女士還將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作為夫妻同債簽字。離婚協議是雙方對離婚後債務承擔的內部約定。未經甲銀行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甲銀行仍有權依據借款合同主張相應的權利。
最終,法院判令王先生、李女士返還A銀行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如王先生、李女士未能按期歸還,A銀行有權通過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方式實現抵押權。
法官的陳述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解除婚姻關系時,可以就債務如何分擔作出約定,但如果約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否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離婚協議中“房屋歸女方所有,房貸也由女方獨自承擔”的條款,本質上是夫妻作為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內部約定。此協議能否對第三方產生約束力,取決於第三方是否知情或同意。
對於債權人而言,將原本由兩人承擔的債務單獨轉讓給其中壹人,會影響債權的有效實現。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離婚的房子歸另壹方為什麽要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並不是婚後的所有財產都必須屬於同壹財產,因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行對同壹財產或個人財產進行約定。
在我國,現行法律對商品房按揭的法律性質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是,購房人將其與房產中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權益抵押給銀行,銀行貸款給購房人,以購房人的名義將錢交給房產中介支付房款。購房人到期未償還本息的,抵押銀行有權變更抵押房產的價款並優先受償,或者由房產中介回購房屋,用回購的款項支付銀行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尚未建成或者在建的房屋和其他建築物依法抵押,當事人已經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因此,我國的抵押貸款合同本質上仍然是抵押貸款合同。
壹般來說,離婚房屋的分割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屋的所有權,可以根據雙方的申請重新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2.增值住房。在雙方都想得到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競價拍賣,出價最高的人獲得財產所有權,並向未能獲得財產的另壹方支付出價作為補償。
3.經協商,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另壹方放棄房屋的,由專門的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按照《婚姻法》不動產分割細則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那麽離婚時有房貸的房子怎麽分?
離婚時可以分割財產,前提是夫妻共享同壹財產。目前離婚時房子壹直是雙方非常關心的問題,那麽離婚時有抵押的房子歸誰所有呢?誰來支付下壹筆抵押貸款?
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子怎麽分?
(1)婚前,夫妻壹方以個人財產購房並抵押。婚前夫妻壹方辦理房產證,婚後雙方還貸。離婚按揭的房子怎麽分?
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壹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但與* * *共同參與還款的配偶,有權要求對方返還已還清部分。這裏需要明確的是* * *用壹方個人工資或者雙方工資還貸,應當認定為* * *用同樣的工資還貸。所以有貸款的房子離婚時,還貸的壹方可以要求另壹方返還房款。對於房子升值,也可以要求賠償。
(2)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房並抵押貸款。婚後雙方* * *還款,婚後取得房產證。離婚按揭的房子怎麽分?
這種情況下,抵押的房子是壹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分割。因為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婚後取得產權證,就認為夫妻財產相同,就會出現壹方根本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所有人的現象。這個結果違背了公平原則。
(3)婚前夫妻雙方以* * *房產買房,貸款抵押。婚後,* * *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壹方名下。離婚按揭的房子怎麽分?
因為壹般情況下,我們確定房產屬於誰的依據是房產證上的名字。所以這個時候非常容易被認定為註冊人的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的壹方主張房屋為同壹財產時,首先要證明其對婚前購買房屋盡到了投資義務;第二,需要證明婚前,是以雙方同意所購房屋歸* * * *所有為前提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認定該房產為壹方財產,分割時不予分割。
(4)壹方婚前支付首付,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抵押房屋如何分割?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來處理。夫妻壹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以個人財產還貸的,房屋當然是另壹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房屋。當然,該方沒有義務清償剩余的未償債務。
如果壹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仍應是壹方的個人財產,剩余的抵押債務也是其個人債務。夫妻壹方涉及還貸的,應當給予補償。該方沒有義務清償剩余的未償債務。
(5)婚前夫妻壹方父母參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離婚按揭的房子怎麽分?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所以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 * *還貸不影響房屋所有權。此時,離婚抵押房屋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屬於壹方。
(6)房子是婚前雙方父母交的首付,婚後夫妻雙方還貸。這種情況下,離婚時房子歸誰所有?
房屋落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父母出資是對各自子女的贈與,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父母壹方通過全款購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
對於雙方父母都出首付,夫妻* * *還貸的房子應該屬於夫妻* * *共有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協商分割。
婚後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子怎麽分?
(1)婚後壹方以其婚前財產支付首付,夫妻雙方還貸。如果離婚了,房子怎麽分?
至於還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權分割。
兩種情況:①房產證上只登記了壹方的名字。房子只交了全部首付,首付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房子償還的部分和房子增值的部分歸夫妻雙方。所以,如果雙方* * *共同還款,離婚時雙方都有分割財產的權利。協商不成的,判給房屋登記方。對於未取得房產的壹方,需要根據還款金額和房屋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②房產證上登記雙方姓名。房子是同壹財產,離婚時雙方有權分割房子。
所以婚後壹方婚前個人房產貸款買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首付部分屬於夫妻雙方,雙方有權分割。
(2)婚後壹方或雙方購買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並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抵押房屋如何分割?
婚後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證不管登記在哪個名下,房產都應該是夫妻共有的。離婚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婚後夫妻雙方均有* * *購買的財產,離婚時未取得所有權。房子怎麽分?
這種情況下,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應該先協商。如能達成協議,則按協議確定房屋所有權。如不能達成壹致意見,則需要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壹條規定,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房屋先歸壹方使用。判斷房屋的權屬是不合適的。房屋所有權完全取得後,如有爭議,雙方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4)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壹人名下。離婚財產歸誰所有?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壹人名下的,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份額認定房產為雙方占有。離婚財產分割時,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割。對於要償還的貸款,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償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無需分割。
(5)如果父母壹方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按揭的房子怎麽辦?
在這種情況下,首付款可以被認為是只給投資者子女的禮物。離婚時房產為夫妻財產,首付款應認定為投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 *還款部分歸夫妻* * *以房產還貸,離婚時不分割。
離婚時抵押房產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房產作為離婚財產分割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實踐中有多種形式。根據結婚時間可分為婚前購買和婚後購買。無論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可能有兩種方式:壹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其中,婚前按揭購買的房產是離婚房產分割中爭議最大的。以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為依據,分析離婚時婚前按揭購買房產增值部分的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