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婚前買房的,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後壹起還貸,然後起訴離婚。
朝廷,怎麽分?
1.法院傾向於在婚前將房子判給買方。
2.另壹方應予以賠償。
3.離婚後,獲得剩余貸款的壹方將繼續支付。
補償公式
補償金額=(同壹貸款的還款額÷總購房款)x房產現值x50%。
示例:基本案例
婚前買房:
首付36萬元,按揭貸款84萬元,貸款期限20年(240個月),因此總利息為603452.87元。還款總額為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額還款的方式,每月還款為6014.39元。在共同還款三年(36個月)後,雙方提起離婚訴訟。離婚時,房子被評估價值400萬元。
共同還貸的另壹方可獲得的普通補償款支付購房款共計1803452.87元(房屋合同價款+全額利息)。首付款占房價的19.96%,夫妻共同償還貸款216518.04元,占房價的12%。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可以判斷該房屋屬於婚前購買房屋的壹方,其將補償另壹方24萬元(400萬元×12%×50%)。剩余貸款仍由買方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壹)》第78條規定:
如果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不動產歸登記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另壹方。
律師提示
本條規定不排除特殊情況:離婚時子女已滿兩歲,需要隨女方生活,女方另住壹套房屋但經濟困難的,可先考慮分割上述房屋,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對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房產價值多給女方加分。
提示2
離婚時無首付款壹方無住所,另壹方有能力負擔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第1090條的規定,判令壹方給予救助,在房屋上設立居住權,保障無住所壹方的生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