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的車輛通行費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為償還城市貸款建設的道路橋梁貸款本息向機動車輛收取的通行費用。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工作。
市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負責車輛通行費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價格、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車輛通行費征收工作。第四條 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收費期限和收費站設置,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復執行。第五條 車輛通行費征收實行年票,月票和次票相結合的方式。第六條 機動車輛註冊登記地為城關區、七裏河區、安寧區、西固區的,車主應當每年在車輛註冊登記日對應月份的前壹個月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車輛通行費年票。
外地駐蘭辦事機構和長期在蘭行駛的外籍機動車輛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辦理下壹年度車輛通行費年票。第七條 機動車輛註冊登記地為臯蘭縣、榆中縣、永登縣、紅古區和外地註冊登記的車輛在進入市區時實行單項按次辦理車輛通行費次票,也可自主選擇辦理車輛通行費年票或月票。
機動車輛車主應當在每月1日至10日憑《機動車輛行駛證》正、副本到車輛通行費收費站辦理月票。第八條 凡符合交費條件的其他車輛實行次票繳費,每進入市區壹次均須購票。次票在城區3日有效,超過3日按每3日累計計算補辦次票。
車輛通行費次票由車輛通行費收費站辦理。經高速公路進入市區的機動車輛,由市人民政府與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與高速公路收費管理機構委托議定的高速公路收費站辦理。第九條 對下列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
(壹)懸掛軍隊、武警專用號牌的車輛;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懸掛“警”字號牌的車輛;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
(四)城市公交車、市區出租車、農用車、城市環衛清潔車;
(五)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的車輛(包括插秧機);
(六)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
(七)在國家規定的綠色通道上運輸鮮活產品的車輛。
前款第四項規定免繳車輛通行費的機動車輛應當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免繳手續。第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註銷登記、核發機動車輛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時,應當核實車輛通行費年費繳納情況,對未繳納車輛通行費年費的機動車輛,應當告知車主及時補繳。第十壹條 新車註冊、外地車輛轉入本市城關、七裏河、安寧、西固四區的,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繳納本年度剩余月份的、車輛通行費。
已繳納車輛通行費年費的車輛換牌、轉移登記、變更所有人的,車主應當自換牌、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變更。
對轉出征收範圍或因事故、盜失、扣押(扣留)、報廢等原因造成車輛不能正常行駛的,由車主憑相關證明材料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補繳或退費。第十二條 對不能按年度繳費或退款的車輛,由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按照對應剩余月份實際收繳或按規定程序退還車輛通行費。第十三條 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對繳納年票,月票通行費的機動車輛,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並配發與車牌號碼、類別相壹致的車輛通行費年票、月票標識。
車主應當將車輛通行費年票、月票標識粘貼在車前擋風玻璃右上角。摩托車車輛通行費標識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第十四條 車輛通行費次票、月票征收後不予退換。
車輛通行費年票、月票標識如有遺失或損毀,車主應當持《機動車行駛證》和繳費憑證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相關補發手續。第十五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提供應繳車輛通行費年費車輛的車型、牌號、數量等相關資料,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繳費信息***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