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履行保證債務)。這種權利的行使是以主債務違約為前提的,必須確保責任已經承擔。
在壹般保證中,保證人有權主張抗辯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責任已經到期,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實際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沒有抗辯權,但有主債務已經適當履行或者已經承擔相應責任的抗辯權。
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期間,應當及時有約定。
沒有約定的,獨立債務的履行期限自到期或者屆滿之日起至6個月屆滿之日止。但保證人有權行使抗辯權的,保證人不承擔遲延責任。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丙不應還款。
2.可以和抵押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打官司。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載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其權利證書已移交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在有抵押的債務中,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有權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權法》第壹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