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財政理論認為,市場具有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政府應該在公***產品和公***服務的生產和提供領域、在對待外部經濟效應、自然壟斷、分配不公、信息不對稱、經濟波動等問題的協調處理上有所作為。市場失靈,市場不能有所為,則政府應該有所為,財政應該大有所為。由於公***產品的受益範圍不同,造成了不同的公***產品由不同級別的政府來提供,從而形成不同的財政制度。
財政分權是指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壹定的稅收權和支出責任範圍,允許地方政府自主決定其預算支出規模和結構。財政分權的核心是地方政府有壹定的自主權。通常采用地方財政收入、地方財政支出、省級政府預算收入中平均留成比例、子級政府支出與中央政府支出之比、預算收入的邊際分成率、自治權指標和支出—收入指標、垂直不平衡度等指標來衡量財政分權的程度。由於不同的國家在進行財政分權時可能面臨的經濟環境、政治體制、民主發達程度等方面不同,財政分權的表現形式也會呈現差異。
自從20世紀以來,財政分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十分普遍的現象。財政分權意味壹個國家授權政府各部門和不同層次的政府機構從私人部門手裏征稅,收入分享是壹個預算過程,通過這壹預算過程,由壹個或幾個政府部門收取的收入被分配給其他政府實體或用於非政府實體的各類投資和支出。更廣義地解釋是收入分享還包括在礦山和股東之間而非征稅的政府實體之間分享銷售收入。這種分享可以包括支付用於生產過程中的投入,比如工資、貸款、服務和設備以及提供給當地社區和其他股東的貨幣、服務和設施等。財政分權和收入分享都可以用作分配礦山產生的應稅收入的壹種手段。因此,在設計財政制度時,政策制訂者面臨三項主要工作。第壹,對將被確定的稅收類型的設計,第二,確定每壹種稅收類型的水平和稅基。在大多數國家,以收入或利潤為基礎的稅收是用於產生國家政府收入的主要稅源。在設定以所得為基礎的稅制時,涉及兩個因素,壹是設定稅率,二是設定確定應稅收入基礎的規則。這個稅是最適宜於國家層次上實施的,原因是在平衡應稅收入和允許扣除時的復雜性。有些國家在省的層次上,有或多或少的平行的所得稅制,例如加拿大、中國和美國,這些壹般是依賴於在國家所得稅制中建立的原則。第三,作為前兩項工作的基礎,確定什麽樣的政府實體應該征收、預算每壹項稅收的支出。
政府加於礦業典型的稅費類型,以確定其被不同層次政府使用的相對適宜性。不同層次政府成功實施稅收方法的管理能力將依賴於很多因素。從任何壹個項目中有效取得的稅收收入總量是有限的。加征的各類稅收和稅收水平必須使礦山能夠產生充足的利潤水平,以保持投資者滿意並鼓勵進壹步勘查。因此,壹旦最佳的“總”稅收水平被確定下來,稅收分權問題就多少有點像零—總遊戲。如果壹個征稅機構被允許增加其索取,另壹個就必須減少,除非拿走的總數要增加。比如,對於壹個受礦山閉坑負面影響的社區,政府對礦山加征的典型稅收類型列於表中,同時還說明了相應類型的稅收是否在國家、省和當地層次上進行評價,這種確定是完全是主觀的。因此,所有國家都存在某種程度的財政分權,礦業活動同其他經濟活動相比,大多數國家對礦產部門的稅收類型和稅收水平以及稅收優惠有特殊的規定。而礦產部門稅收和其他部門稅收區別對待壹般都基於下述理由:應該給礦產所有權人以補償,礦業是高風險和資本密集型行業,由於礦業固有的特性,有必要引導納稅人的行為。
1.補償所有權人
礦業活動開采的是不可再生資源,而且同許多其他交易壹樣,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希望為永久性失去礦產資源獲得補償。因此,礦產所有權人通常會對礦產開采加征補償性質的權利金。盡管各國礦產所有權制度不同,征收方式不同,但體現的所有權性質相同,而且這種所有權可以並且能夠在財政分權中發揮作用。如果壹個國家想進行稅收分權,權利金稅是很適合在省的層次甚至在地方層次上施行的。更為簡單的是,可以在國家層次上征收,某壹百分比分配或保留給省或地方政府實體或其他利害關系方。
2.礦業是高風險和資本密集型行業
大多數國家都承認這種假設,即礦產勘查和采礦過程是資金密集型行業,同時比其他行業具有更高的風險。因此,都調整稅制以適應這壹特點,通常是通過稅收優惠的方式。當不同層次的政府都有權征收所得稅時,情況就變得復雜起來,比如由壹個層次的政府給予的優惠折讓同另壹層次的政府給予的優惠折讓不匹配。
勘查支出。礦山起始於長期成本高昂的勘查計劃,勘查支出發生於產生應稅收入以前,因此政府對於為了未來稅收的目的如何處理生產前收入前勘查支出的問題有專門的規定。當省政府有權課征以利潤為基礎的稅收比如所得稅的時候,這種勘查的扣除會減少應稅收入。當公司過去在省內和省外都進行了勘查支出時,就會產生壹些問題。比如省外發生的過去和現在的勘查成本是否應該在計算企業省內產生的收入時予以扣除,是否可能在每壹個內部稅收征收主體內部分配和分離勘查支出?
礦山開發。礦山開發是資本密集型工作,同時也需要從專門的供應商那裏進口大量各種設備的工作。很多政府都意識到礦業的資本密集特性,並提供了各種方式,壹旦生產開始,便允許加速資本成本回收。在省政府有權課征所得稅的情況下,應該在什麽樣的程度上同國家的所得稅有***性是否加速折舊扣除,應該自動地用於省層次的稅收?
設備進口和當地購買。在設備進口的依賴性方面,政府經常會提供壹種機制,使礦山建設期間的設備進口實際上是免稅的(零稅率,免稅,退稅等)。同樣,大多數國家對於設備的購買規定了減少某種增值稅,尤其當礦山產品是用於出口時更是如此。進口和增值稅問題通常是國家層次的問題,礦山也會在當地購買壹些材料。省和市級政府,可能會在當地銷售的產品之上有權加征國內貨物稅或消費稅或增值稅。在何種程度上礦業活動在開發期間可以免征這些稅,什麽層次的政府可以規定這樣的免稅?
出口銷售。礦山產品往往是為了供應高度競爭的出口市場,或為當地以外的國內市場。事實上,大多數國家對礦產品不征收或只征收很低的出口稅,並規定了壹種方式,據之出口銷售的增值稅或不適用,或在使用中允許退稅或減免稅。那麽省政府或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允許對於將離開其轄區邊界的礦產征收關稅,省政府是否可以使用稅收手段作為其轄區內鼓勵下遊加工的手段在國內使用的工業礦產,如砂、礫石和石材是否應該同那些為了出口目的而生產的礦產區別對待?
產品價格周期。礦山生產原材料是在階段性的、同商業周期有關的基礎上進行著大幅度的價格變化。因此,有些國家對那些正處於短期財務危險的項目,允許由某指定的政府機構對某種類型的稅收,壹般是權利金,隨著時間進行調整,同時規定虧損可以移後。如果法律規定權利金是可浮動的,那麽這種浮動是由國家級權威機構確定還是由對項目更為熟悉的地區官方確定,其對當地經濟的重要性如何?
生產後支出。礦業活動結束不再產生收入時,礦山還會發生同閉坑和復墾有關的大成本。有壹種趨勢是,政府要求在閉坑或復墾之前,存入壹筆資金或進行擔保,對於這種存入的資金,在計算現期所得稅負擔時,可以進行某種扣除。利害關系方同關閉的礦山之間的關系是最近的,是他們需要面對由礦業活動產生的采礦後問題。在確定存入的資金的水平及其支出的時候,這些利害關系方是否應該參與進來?
穩定性。很多礦業項目要經歷很長時間,公司將通過至少在項目期中的某壹段時間內穩定某些或所有相關稅收的方法減少稅收風險。政府通過很多不同的立法和協商的方式提供稅收穩定性。當稅收穩定性是通過談判協議的途徑達到的時候,當地征稅機構是否應該是協議的壹方或國家立法部門或權威機構是否應該制訂影響當地征稅部的約束性的規定?
因此,國家層次上產生的礦業部門的稅收區別問題也可以用於由較低層次政府進行的稅收征管。國家政府使用的用於確認礦業的高風險和資本密集特性的財政手段都給他們帶來了與財政分權有關的問題。
3.引導納稅人行為
各國往往將礦業部門稅收和其他部門稅收差別對待的第三個原因是政府希望引導或影響納稅人的行為。對於規定的實踐和投資,有很多稅收方法可以提供優惠或進行懲罰。
礦業往往比其他行業有更集中的環境影響,由於是基於可耗竭資源,因此在當地經濟中可能會產生繁榮—衰退期,也會對當地社會結構產生重大變化。當地政府要想解決問題,就要有額外支出。如果征稅機構不能提高充足的收入,當地政府就會依賴區域或國家政府的預算程序,獲得他們所需要的收入,或者依賴於礦業實體非稅收安排。對於礦山來說,為受影響的社區提供擴大交通、教育和醫療以及運動設施的支持並不常見。
由於礦山通常位於偏遠地區,或者只有較低人口密度的地區,因此會沒有或只有微弱的積極性指導通過預算過程給受影響的社區或其他利害關系方以額外的支出。另外,並非所有的利害關系方都必須是當然受益者,甚至當地政府也是如此。因此,引導納稅人行為的稅收機制考慮到礦山給當地帶來的獨壹無二的影響,進而規定稅收差別對待的手段。例如,通過允許公司對於投資於社區基礎設施部分在計算國家所得稅時采取稅收扣除或稅收抵免,則可以鼓勵公司進行這類投資。隨後產生的問題是,由誰來確定是否某壹方面的支出符合扣除抵免資格,如果有上限的話,上限是什麽?
綜上所述,在礦業部門,有很多手段可以達到財政分權的目的。第壹,有直接的稅收工具,借助於此,壹個或壹個以上的征稅權力被授予省或地方政府,或可能授予壹個專門的國家機構。其後對當地支付的收入的預算分配同這些收入由國家政府收取相比較,給當地的利害關系方可能更合情理。第二,有效影響私人部門支出的財政優惠有更多的承諾。目前,大多數大型礦業公司都關心環境受影響的利害關系方和可持續發展問題。其支付支出於當地解決這些問題的願望會受到在財政體制中,這些成本被視作什麽的影響。如果這類成本被視作其他稅收義務的抵免或者抵扣,公司會自願地發生這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