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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貸款錢去理財嗎

壹、可以貸款錢去理財嗎

銀行理財會虧錢嗎?

二、企業借款如何理財貸款名目要細研究

借款是企業壹項重要的資金有資本,而不運用借款就能滿足資金需要的。借款的用途不壹生產經營活動,有的作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還有的作為資本運營借款時必然發生借款費用。借款費用指的是與借入資金相關的,由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利息費用,包括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與;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差額等。目前我國稅法主要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中對借款費用的稅前列支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當企業擬借款負債經營時,在不影響籌集資金使用效果的前提下,如果根籌劃,會使發生的借款費用對企業收益影響最小。下面通過壹個例子分析如下:內地甲企業,根據2003年財務收支預測計劃,當年資金缺口2000萬元,擬通過壹補資金缺口。企業當年除了正常的生產經營外,為了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擬請某著名軟件公司為自己開發ERP年末即可投入使用,需支付軟件業當年及以後兩年的稅前利潤為2000萬元,銀行壹年期正常貸款利率為10%;企業處於正常的納稅期,沒有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那麽企業在向銀行借款2000萬元時,應以什麽名目借款好呢?筆者認為,應在借款合同中註明全部為流動為稅法規定正常利前扣除的。所以該企業如以流扣除借款費用後的應納得稅為594萬元(1800×33%)。企業的凈現金流量為:(稅前利潤-利息-應繳所得稅)×復利096.37萬元[(2000-20第二年為1107.38×0.8264],第000-660)×0.7513],3年凈現金流量累計為3210.49萬元。假如以組合名義借款,即企業在借購置軟件,另外1000萬元用於流動資金,則企業購置軟件的借款利息不能直接在稅前扣除。計入無形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可以在以後兩年分期攤銷到費用中去,第二、第三年每年當年扣除借款費用後的應0萬元,應繳所得稅為627萬元(凈現金流量為:(稅前利潤-利息-攤稅)×復利現值系數,則第壹年為:1066.37萬元[(2000-200-627)×0.9091],第二年為1121.01萬元[(2000-1950×33%)×0.8264),第三年為:1019.14萬元[(2000-1950×33%)×0.7513],3年凈現金流量累計為3206.52萬元。經比較可知,以流動資金的名義借款比以組合名義借款3年凈現金流量累計多3.97萬元。如果企業處於免稅優惠期間,則情況相反。如該企業借款當年正處於所得稅免稅最後壹年。按前述資金時價值的分析方法(公式相同),以流動資金名義借款,3年凈現金流量累計為3750.5萬元。以組合名義借款,3年凈現金流量累計為3776.53萬元。以組合名義借款比以流動資金的名義借款3年凈現金流量累計多26.03萬元。所以以組合名義借款為好。總之,企業在借款時,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照稅法對不同借款費用的處理規定,在合理、合法和有效的前提下做好籌劃,以節約借款的籌資成本。

三、貸款購買理財產品是否違法

不能。《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壹,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第五百八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壹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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