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科研失信行為的查處,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壹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科研不誠信,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和規範的行為,包括:
(壹)剽竊、盜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
(二)捏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試驗報告或者用戶報告等。
(三)買賣、書寫、撰寫論文或項目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審專家和評論。
(四)故意提供虛假資料等弄虛作假手段,或者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科研項目(專項、基金等)審批的。)、科研經費、獎項、榮譽、職稱等。
(五)以欺騙手段取得科技倫理審批,或者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批文件等。
(六)無署名等實質性學術貢獻,違反論文、獲獎、專利等署名規範。
(7)重復發表、引用與論文內容無關的文獻、要求作者不必要地引用具體文獻等違反學術出版規範的行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為。本規則所稱抄襲、偽造、篡改、重復發表等行為,按照學術出版規範和相關行業標準認定。
第三條有關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不得遷就、包庇科研失信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幹涉對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四條科研失信當事人、證人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證據,不得偽造、篡改、隱匿、毀滅證據材料。
常見的不誠實行為
1,逾期還款或債務違約。
2.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如未能按時交貨或提供服務。
3.違背承諾,如未兌現的獎勵或利益。
4.提供虛假信息,如申請貸款時提供虛假的收入證明。
5.惡意詆毀他人名譽,如在網絡上散布謠言或誹謗他人。
6.違反法律法規,如偷稅、漏稅等。
7、違反商業道德,如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8、違反合同,如改變合同條款或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9.違反保密協議,如泄露公司機密或客戶信息。
10,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如離職後立即加入競爭對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