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殘疾軍人證》是用於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殘疾軍人殘疾性質和等級,因戰、因公、因病致殘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證件。服現役期間,因公致殘退伍,獲得安置。退休後沒有參加工作,退休後參加工作。
1-4殘疾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是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壹些優待: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接受學歷教育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在同等條件下,各類優撫對象優先享受國家、學校和社會各界資助的獎學金,還可以享受國家提供的各類助學貸款、學校提供的困難補助和社會捐贈。學校也會優先給他們提供勤工儉學的工作。
1.在學前教育階段,軍人子女可就近入讀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隊)開辦的幼兒園,免交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各類學校應當依法對軍人子女的教育給予優待,為軍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2.“軍人子女教育措施”
第壹條為落實軍人子女優待政策,保障軍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進軍隊建設,根據國防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人子女,包括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或者病故軍人子女。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各類學校應當依法優待軍人子女接受教育,為軍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軍人子女教育各項優惠政策和規定的落實。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的教育需求,按照有關規定,積極組織協調相關幼兒園和學校做好軍人子女優待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落實軍人子女教育優惠政策納入“雙擁模範城”評選。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三十九條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中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國家確定的邊疆地區、沙漠地區、邊遠地區的縣(市)和軍隊確定的特、壹、二級海島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在錄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接受學歷教育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