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營貸款是以中小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戶為服務對象的融資產品,借款人可以通過房產抵押等擔保方式獲得銀行貸款,貸款資金用於其企業或個體戶的經營需要。
二、經營貸的申請條件
借款人申請個人投資經營貸款除必須具備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還貸有保障等基本條件外,同時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信用良好; 3、在貸款銀行開立壹般存款帳戶;
4、經營產品市場前景好、經濟效益佳;
5、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良好;
6、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根據《貸款通則》,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三、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 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3. 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4.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
5. 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