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發電標桿電價政策通知
發改價格[2065 438+05]30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目標要求,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促進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各地新能源均衡發展,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效率,根據《可再生能源法》,決定調整新建陸上風電、光伏發電標桿電價政策。經國家能源局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實施陸上風電、光伏發電(光伏電站,下同)標桿電價,隨著發展規模逐步降低。為明確投資預期,2016和2018標桿電價由陸上風電確定。光伏發電先確定2016年標桿電價,2017年以後的價格另行制定。具體標桿電價見附件壹和附件二。
二、利用建築物屋頂及附屬場所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項目備案中,可以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的模式;已實施“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項目,在電力負荷明顯減少(包括消失)或供用電關系無法履行時,允許改為“全電量上網”模式。“全接入”項目的發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光伏電站的標桿電價購買。選擇“全額上網”模式的,項目單位應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不得改回“自發自用、富余電量上網”模式。
3.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基準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範圍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較高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四是鼓勵各地通過市場競爭確定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的業主和上網電價,但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上網電價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同類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當地標桿電價。
五、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錄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執行情況和電價附加補貼結算情況的監管,督促落實相關上網電價政策。
六、上述規定自2016+0+0日起執行。
附件:
1,陸上風力發電國家基準電價表。
2、全國光伏電網基準電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