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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納稅人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1.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1)存款利息。

(2)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金。

二。免除增值稅

(壹)下列利息收入

1.2016 12 31之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貸款總余額低於65438+萬元(含)的貸款。

本辦法所稱農民是指長期居住在鎮(不含城關鎮)行政區域內的人員,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人員和戶籍不在本地但在當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國有農場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鎮(不含城關鎮)行政區域內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機關、團體、學校和村莊。隨家人外出1年以上的本地戶口家庭,無論承包耕地是否保留,都不屬於農民。農民可以以戶為統計單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者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斷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

4.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指定的受委托銀行用住房公積金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委托的金融機構在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過程中發放的外匯貸款。

7.在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按照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借款人向資金使用人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當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通過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將借入資金分配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償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人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簽訂統壹借款合同並撥付資金,向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後劃轉至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壹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2)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對壹般金融機構的貸款和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

2.銀行間交易。同壹銀行系統內不同銀行和辦事處之間的資本會計交易。

3.金融機構間資金往來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通過全國統壹的銀行間同業拆借網絡,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間的短期(壹年以內含壹年)無擔保資金融資。

4.金融機構之間的現金轉賬業務。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指定受委托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對外匯管理機關委托的金融機構在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過程中發放外匯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六)被撤銷的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的關聯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七)保險公司壹年期以上壽險產品的保費收入。

壹年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在壹年以上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和健康保險。

人身保險是指以預期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壽保險。

養老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按照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給付年齡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兩次相鄰支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壹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而遭受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壹年以上返還型人身保險產品營業稅免稅審批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5號,2015)執行。

(八)轉讓下列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境內從事證券交易。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

3.通過基金互認為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利用基金買賣股票和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九)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1.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依法登記為企業(企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

2.年平均擔保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年平均擔保率=當期擔保費收入/(初始擔保余額+當期增加的擔保金額)×100%。

3.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投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和處置機制。

4.中小企業兩年累計擔保貸款占其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金額800萬元以下累計擔保貸款占其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被保險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65,438+00%,平均單筆擔保責任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6.擔保責任余額不得低於其凈資產的3倍,賠付率不得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采取備案管理。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當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辦理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三年。三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可繼續享受該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69號)執行,其中稅務機關備案管理部門統壹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三。增值稅將在征收時退還。

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或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售後回租服務。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增值稅即征即退。商務部授權並經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試點納稅人中壹般納稅人實收資本在2065.438+06年5月後達到6543.8+0億元的,自達標當月起按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後實收資本未達到65438+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316年7月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在16年8月後執行。

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價外費用總額的比例。

四、跨境金融服務免征增值稅。

(1)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融資和其他金融服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與境內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境內單位和個人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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