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業企業分類標準規定》第五條的標準值。根據指標的標準值,各類金融企業分為大、中、小、微四種類型,達到中型企業標準上限的為大型企業。
(壹)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總資產在4萬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50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二)銀行業非存款金融機構。總資產在100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在2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在5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在5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三)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總資產在100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在2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在5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在5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四)證券業金融機構。總資產在100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在6543.8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在6543.8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在6543.8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五)保險金融機構。總資產在500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4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2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2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6)信托公司6543.8+0000億元以下的信托資產為中小企業。其中,信托資產規模在4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信托資產規模在2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信托資產規模在2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七)金融控股公司總資產在4萬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50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八)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總資產在100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在2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在5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在5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