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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監測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規範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境內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情況。

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系指交易主體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結算方式發生的規定金額以上的外匯交易行為。

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系指外匯交易的金額、頻率、來源、流向和用途等有異常特征的交易行為。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第四條 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應當遵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不得為客戶設立匿名外匯賬戶或明顯以假名開立外匯賬戶。

金融機構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應當核對其真實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身份證件及其號碼、開戶的證明文件、組織機構代碼、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經營規模、賬戶的日平均收付發生額等信息和個人銀行賬戶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證件及其號碼、住所、職業、經濟收入、家庭狀況等信息。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所有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記錄,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反洗錢工作崗位責任制,制定內部反洗錢工作操作程序,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第七條 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 下列外匯交易屬於大額外匯資金交易:

(壹)當日存、取、結售匯外幣現金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

(二)以轉賬、票據或銀行卡、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進行外匯非現金資金收付交易,其中,個人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10萬美元以上,企業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50萬美元以上。第九條 下列外匯交易屬於可疑外匯現金交易:

(壹)居民個人銀行卡、儲蓄賬戶頻繁存、取大量外幣現金,與持卡人(儲戶)身份或資金用途明顯不符的;

(二)居民個人在境內將大量外幣現金存入銀行卡,在境外進行大量資金劃轉或提取現金的;

(三)居民個人通過現匯賬戶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標準以下頻繁入賬、提現或結匯的;

(四)非居民個人頻繁攜帶大量外幣現金入境存入銀行後,要求銀行開旅行支票或匯票帶出的;

(五)非居民個人銀行卡頻繁存入大量外幣現金的;

(六)企業外匯賬戶中頻繁有大量外幣現金收付,與其經營活動不相符的;

(七)企業外匯賬戶沒有提取大量外幣現金,卻有規律地存入大量外幣現金的;

(八)企業頻繁發生以現金方式收取出口貨款,與其經營範圍、規模明顯不符的;

(九)企業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從非本單位銀行賬戶轉入的;

(十)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從其他單位銀行賬戶轉入的;

(十壹)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的。第十條 下列外匯交易屬於可疑外匯非現金交易:

(壹)居民個人外匯賬戶頻繁收到境內非同名賬戶劃轉款項的;

(二)居民個人頻繁收到從境外匯入的大量外匯再集中原幣種匯出,或集中從境外匯入大量外匯再頻繁多筆原幣種匯出的;

(三)非居民個人外匯賬戶頻繁收到境外大量匯款,特別是從生產、販賣毒品問題嚴重的國家(地區)匯入款項的;

(四)居民、非居民個人外匯賬戶有規律出現大額資金進賬,第二日分筆取出,然後又有大額資金補充,次日又分筆取出的;

(五)企業通過其外匯賬戶頻繁大量發生在外匯局審核標準以下的對外支付進口預付貨款、貿易項下傭金等;

(六)企業通過其外匯賬戶頻繁大量發生以票匯(支票、匯票、本票等)方式結算的出口收匯的;

(七)企業壹些休眠外匯賬戶或平常資金流量小的外匯賬戶突然有異常外匯資金流入,並且外匯資金流量短期內逐漸放大的;

(八)企業通過其外匯賬戶頻繁發生大量資金往來,與其經營性質、規模不相符的;

(九)企業外匯賬戶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持續壹段時間後,賬戶突然停止收付;

(十)企業外匯賬戶資金流動以千位或萬位為單位的整數資金往來頻繁;

(十壹)企業外匯賬戶資金快進快出,當天發生額很大,但賬戶余額很小或不保留余額;

(十二)企業外匯賬戶在短時間內收到多筆小額電匯或使用支票、匯票存款後,將大部分存款匯出境外;

(十三)境內企業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名義開立離岸賬戶,且資金呈有規律流動;

(十四)企業從壹個離岸賬戶匯款給多個境內居民,並以捐贈等名義結匯,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壹人或少數人操作的;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年利潤匯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顯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六)外商投資企業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七)與走私、販毒、恐怖活動等犯罪嚴重地區的金融機構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進行對銷存款或貸款交易;

(十八)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交易、清算無關外匯資金的;

(十九)經營B股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的;

(二十)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壹家境外投保人發生賠付或退保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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