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業務是真實的,企業貸款的客戶和金額是明確的,並且金融貸款放在我們的賬戶上,就可以確認收入。
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當事人認可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
2.本合同明確了與轉讓貨物或服務(以下簡稱“轉讓貨物”)相關的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3.合同中有與轉讓貨物相關的明確付款條款;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5.企業有權獲得的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
在收入準則中,收入的定義是“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其他使用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其中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收取的款項”。從這個定義出發,可以將其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特征。壹是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效益;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企業通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讓他人使用其資產而獲得的;第三,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收取的款項。這樣,會計人員就可以從這三個特征中確認收入。
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如何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0),
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利息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確定的利率和結息期限計算,並在債務人支付利息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借款逾期的,逾期後產生的應收利息應當在實際收到之日確認為利息收入,或者在實際未收到之日確認為利息收入。
二。金融企業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經會計處理減少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扣除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已沖減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在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