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銀監會規定的貸款借新還舊四個條件。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壹)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三)貸款擔保有效;(四)屬於周轉性貸款。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不適用本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二、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第九條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壹)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三、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銀監會規定的貸款借新還舊四個條件。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三)貸款擔保有效;(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法律依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經審的,裁定駁回。
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四、借新還舊最新規定文件?
1.
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是指借款人向銀行貸款以清償先前所欠同壹銀行貸款的行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對原借款合同中貸款期限等合同條款的變更,不能視為新借款合同虛構借款用途、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該行為並未違反《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等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因此,‘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應屬有效。
2.
該規定表明了金融監管機構對於商業銀行“借新還舊”業務的認可,使得“借新還舊”在實際操作中有了政策保障。此後,最高院在2000年頒布的《擔保法解釋》第39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壹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該規定落腳點在於對保證責任的認定,但也昭顯了司法機構對以新貸償還舊貸這類行為予以認可的傾向性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