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借條上寫著把房子抵押出去,但是借款人死了怎麽辦?

借條上寫著把房子抵押出去,但是借款人死了怎麽辦?

如果借款人死亡,要看是否有配偶,遺產是否繼承,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補充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夫妻壹方死亡的,未亡配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應當清償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關於借款人死亡和借款合同效力的延伸信息,在實踐中,有人認為債務人意外死亡對債權銀行而言屬於不可抗力,但也有人認為債務人意外死亡不屬於法定不可抗力情形。那麽,債務人死亡後,擔保人是否還負有責任?日前,濰坊青州法院審結了壹起類似案件。張某等擔保人因拒不清償債務被法院司法拘留。

2008年6月5438+10月,信用社與張某佳、張某義、張某兵、郝某佳、郝某義簽訂最高額連帶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五人自願組成連帶保證小組,作為共同保證人,在最高貸款金額和期限內,對連續債權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即實現債權的費用。

合同簽訂後,張某佳於同年3月向信用社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壹年半,月息6.3‰,上浮70%。借款期限屆滿,張某佳已還清借款期間的全部利息,但借款本金3萬元及逾期利息尚未償還。2009年7月,信用社訴至法院,要求張某佳償還貸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張某義、張某兵、郝某佳、郝某義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同年9月,青州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信用社的訴訟請求。因五被告均未履行還款義務,信用社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案件終結。

案件於2018申請恢復執行時,張某佳已經死亡。恢復執行後,雙方協商時,被執行人張某兵、郝某佳見張某佳已死,表示只願意各還清6000元,但信用社不同意。此外,經相關部門調查,張某義、郝某義確有無償償還能力。經青州法院審理,張某兵、郝某佳被司法羈押。敬畏於法律的威嚴,兩位執行人最終同意履行擔保義務。經與信用社協商,他們共同向信用社清償了5萬元,此案結案。

以壹個案例為例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債權人會遇到債務人在債務清償前死亡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還債”是自然的嗎?擔保人也不用承擔保證責任嗎?

擔保是指第三人向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代為履行。擔保是從債務的壹種,無論是壹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都是基於主債務的有效存在。當主債務不存在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隨之消滅。

從法律上講,債務人死亡不壹定導致債務消滅,也不是債務消滅的法定原因。雖然債權債務關系是相對的,只對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但即使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合法的債權仍受法律保護,可以在債務人生前的財產範圍內依法得到補償。當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債務在有限的範圍內轉移給繼承人。

這體現在《繼承法》中,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可見,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並不消滅,但債務人的遺產或繼承人應在繼承範圍內清償債務。

既然債務並不隨著債務人的死亡而消失,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當然也不隨之消失。保證的目的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負責履行,以保證債權的實現。這裏,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當包括債務人的死亡。因此,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這不是合同中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保證人仍應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人民網-債務人意外身故保障責任如何承擔

  • 上一篇:捷信會上門催賬嗎?
  • 下一篇:近三年貸款基準利率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