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所承擔的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對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根據《民法》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1.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2)連帶責任。
債權人給付責任是指當債務達到償還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擔保為壹般擔保時,保證人有抗辯權,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未能強制執行擔保物權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民法典》第68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撤銷保證人的責任;
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的,主合同到期後,債權人怠於行使擔保物權,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的擔保,擔保人應當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條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借條的法定時效是多久?因借條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
根據《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三,借條上擔保人和證人的區別。保證人屬於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保證人有償還的義務。見證人不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對借款人不按時還款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壹般保證人有訴前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尚未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未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第六百九十四條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被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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