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的管轄權確定壹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常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壹般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被告住所地的管轄,爭議較少。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協商確定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
(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合同當事人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
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