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下列根本性變化之壹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壹)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資產重組的;
(壹)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前壹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65,438+000%以上;
(二)購買資產在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時上壹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65,438+0,000%以上;
(三)購買資產在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產生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時上壹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凈利潤的65,438+000%以上;
(四)購買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前壹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比例超過65,438+000%;
(五)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購買資產前壹個交易日發行的股份占股份總數的65,438+0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購買的資產雖不符合本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發生根本性變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實施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二)上市公司購買資產對應的企業主體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並符合《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已終止三年,且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情形除外;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五)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情形。
上市公司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方式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適用《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控制權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確定。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份分散,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控制公司的重大財務和業務決策,則該公司被視為擁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創業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權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購買資產,不得導致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
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